8月15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临沂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马崑受贿一案。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崑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1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马崑利用担任费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沂南县委书记、沂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临沂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02年2月至2023年6月,马崑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56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马崑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马崑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二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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