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退休返聘人员请求补发年终奖”的案件:赵女士退休返聘回公司后年终奖较同事少了7000元考核奖项,遂起诉要求补发。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与A公司系基于退休返聘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按照公司《发放方案》并不在发放考核奖范围内,且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书》中并未对此有明确规定,故驳回赵女士全部诉请。
返聘后年终奖比同事少了7000元
赵女士诉称,她于2019年12月在A公司办理退休,后又返聘回原单位,继续履行主管的职责和义务。从2020年开始,公司一直按照主管待遇向其发放年终奖,但在2024年2月发放年终奖时,其他主管级别员工按照12000元标准发放,A公司仅发放赵女士年终奖5000元。
A公司辩称,年终奖系按照2023年度奖金发放方案发放,赵女士属于退休返聘员工,不在考核奖主管7000元/人的发放范围之内,故不应发放差额7000元,仅向其发放年终奖5000元即可。
经查,赵女士已届退休年龄且早已办理退休手续,现已领取退休金。2021年8月,A公司与赵女士签署《劳务协议书》。此后,双方续订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终止。
诉讼中,A公司提供了与案外人夏某的《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夏某任职主管岗位,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核发。A公司提供《2023年年终考核奖金发放明细表》载明,夏天考核奖7000元、年终奖5000元,合计应发12000元;赵女士无考核奖金额、年终奖5000元,合计应发5000元。
A公司提供《2023年年度奖金发放方案》载明:退休返聘人员不在考核奖发放范围内。
劳务协议中未规定年终奖事宜被驳回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协议书》中并未约定A公司给付年终奖事宜,虽然《劳务协议书》中约定“乙方有突出贡献时,可以享受甲方设立的专项荣誉或物质奖励。”但赵女士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该条款之情形,赵女士认为同事夏某比自己多获得7000元,便主张自己亦应获得7000元,两者并无关联性。
其次,案外人夏某与A公司系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发放方案》有权获得考核奖7000元,但赵女士与A公司系基于退休返聘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按照《发放方案》并不符合发放考核奖7000元的发放范围。
赵女士虽主张对《发放方案》内容不知情,但A公司《发放方案》的通知方式应属公司内部管理事项,且该事项并不影响赵女士与A公司劳务合同的履行。据此,现有证据不能反映双方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赵女士享有考核奖7000元的请求权,且赵女士作为劳务雇佣人员,亦无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奖金发放标准予以规制,故法院对A公司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赵女士全部诉请。
退休返聘应在劳务合同中明确奖酬构成
法官提示,退休返聘一般是指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或其他单位达成劳务协议,继续工作的情况。退休返聘情况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退休返聘情况构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主要依据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劳务报酬、休息休假、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条款约束双方。退休返聘人员报酬金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报酬构成等内容均应依据双方达成的《劳务协议》为准。
法官建议,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达成返聘协议时,应当注意报酬组成、报酬支付方式、休息休假、违约责任等对自身利益切身相关的条款。对有异议的条款,应在合同履行前达成一致,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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