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杀中华斑羚、捕猎“三有”保护动物,北京一男子获刑

非法猎杀中华斑羚、捕猎“三有”保护动物,北京一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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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在怀北镇非法猎杀中华斑羚、野生岩松鼠、果子狸、狍,怀柔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怀柔区怀北镇某村非法猎杀中华斑羚1只。经鉴定,涉案中华斑羚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人民币50000元。其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怀柔区怀北镇某村自家承包地、某果园等地,使用猎捕笼、捕猎夹等非法猎捕野生岩松鼠3只、野生狍1只、野生果子狸1只。经鉴定,涉案物种均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50元。

公诉机关认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生态环境重要组成部分,被告李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了狩猎法规及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我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今后我绝对不会再犯,也会向左邻右舍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怀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怀柔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5465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结束后,被告人李某某表示不上诉。该案尚未生效。

新京报记者获悉,该案邀请了北京市人大代表、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毕雁英,怀柔区人大代表杨凤霞、梁艳伶、郑琳霞,区政协委员邹喜全,以及园林绿化局、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现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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