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许多养老机构推行“预付费养老”经营模式,如向未入住人员销售具有预付费性质的“会员卡”“贵宾卡”“预付卡”等,向已入住的老年人提前收取养老服务费和医疗备用金。但在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和优惠的同时,预付费养老模式亦存在一定风险。
8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针对“预付费养老”的常见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预付费用后在“考虑期”内解约,能否全额退款?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张先生在参观一处养老院后,对环境和服务都比较满意,便与养老院签订了《健生养老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自愿向养老院申购健生养老卡,总计费用10万元,可累计居住60个月,预计入住时间为2024年6月。
张先生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10万元。后因担心被骗,张先生多次拨打养老院相关负责员工电话及合同上载明的养老院座机要求退费。
合同违约责任部分约定,交清费用后的3天内为“考虑期”。考虑期内,若因特殊情况提出退款,养老院将于七个工作日后全额退还合同款;若张先生因个人原因违约,需承担相对剩余金额28%的违约金,养老院在扣除张先生产生的消费、优惠及违约金后进行退费。
因与养老院协商未果,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养老院退还预付费10万元。
庭审中,养老院否认收到过张先生的退费申请,并称张先生是参观养老院后才签订的合同,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不存在强迫,因此不同意全额退费。张先生提交了通话记录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曾找养老院协商退费事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健生养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及时履行义务。张先生主张其于签订合同当日提出退费,通话记录亦显示合同签订当日,张先生频繁致电同一电话,结合证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张先生于合同签订当日申请退费具有高度盖然性。
双方签订的《健生养老合同》上并未明确约定申请退费的渠道和步骤,仅在落款养老院盖章处记载有一座机电话,张先生向养老院员工申请退费并不违背一般交易规律,故法院对养老院的抗辩不予采信。根据《健生养老合同》约定,张先生在考虑期内申请退费,不应收取违约金,张先生有权要求养老院全额退款。法院最终判决养老院退还张先生10万元。
法官提示,养老服务一般预付费用较高,交费前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预付,避免一次性大额支付费用。此外,建议与养老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对预付费应预设合理的“反悔期”,同时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条件、过程和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因合同条款模糊导致后续交费、退费争议。养老机构也应对老年人进行相关风险提示,确保老年人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和风险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交费后发现与合同承诺信息不符,能否退费?
李女士与某养老院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养老院向李女士提供“贵宾卡”。该卡系李女士入住养老院的有效凭证,入住时间自李女士入住时按月计算,不足一月按整月扣除。
申购“贵宾卡”费用64800元,该款仅含李女士在养老院的入住权,不包含李女士正式入住时需向养老院支付的其他款项。持卡入住时可享受9折优惠。任何一方单方提出毁约,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不久,李女士在电视上看到涉案养老院的新闻报道,称该养老院因经营亏损被场地出租方停水停电,离院的老人无法获得退费,食堂供应餐食改为外卖。此外,李女士还了解到,因该养老院经营场地房屋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规划审批许可,法院认定养老院就场地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李女士认为,购买“贵宾卡”后,她至今未入住养老院,因养老院的实际状况与签订合同时所承诺的不符,已不具备入住条件,更不适合老人居住养老,故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退还64800元及相应利息。
涉案养老院称,其仍处于开业状态,合同签订后李女士未入住,不存在李女士所说的不具备入住条件、不适合老人居住养老的情况。李女士解除合同属于毁约,按合同约定应支付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同意在扣除违约金后退还李女士剩余453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她对养老院的履约能力、能否实现双方合同目的产生了合理怀疑,故其解约行为不宜认定为根本违约。养老院提出的应按照约定扣除30%违约金后再退还剩余部分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养老院退还李女士64800元。
法官建议,老年人在选择养老机构并付费前,最好实地考察养老机构的地理位置、服务设施、护理人数、床位数量,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民政部门网站等渠道查询养老机构的登记、备案和评级信息,切勿仅凭养老机构的单方宣传就匆匆签订合同并付费。如果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以友好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在起诉前准备好合同、收据、发票等证据材料,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付款后养老机构跑路,该怎么办?
王先生通过宣传页了解到,某养老机构正在开展预付费享优惠的活动,为了解情况,王先生到活动现场咨询。该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向王先生展示了养老院模型和部分宣传视频、照片,一再承诺能够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高质量养老服务,当前活动限时优惠一年仅需4万元,需一次性预付。
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王先生与养老机构签订了合同,并预付一年费用4万元。可还未待王先生入住,养老机构便人去楼空,先前联系的业务员也已辞职。王先生认为,因该养老机构下落不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养老机构退还预付费4万元。
庭审中,养老机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机构与王先生订立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的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现养老机构已人去楼空,其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故王先生要求养老机构退还所支付的预付费4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养老机构与王先生签订的合同解除,养老机构退还王先生预付款4万元。
法官提醒,一些商家利用优惠活动诱导老年人及其亲属预付大额费用,部分机构在收到预付款后,未将款项用于主营业务,而是投资或借贷获利,一旦资金链断裂便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甚至人去楼空。更有个别养老机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老年人大额预付,构成非法集资。因此,在交纳预付费用时,最好直接支付至养老机构专用账户,请对方出具正规发票,或者选择与属地民政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的机构,将预付费存至资金监管账户,避免因养老机构资金链断裂导致服务中断或无法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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