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跳水火出圈,海淀法院分析围观之余应知的法律风险

大爷跳水火出圈,海淀法院分析围观之余应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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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跳水大爷”的视频在网上流行。在一些视频里,有些大爷在河边跳水,受到了游客的热烈追捧,引来不少“跃跃欲试”的年轻人争相模仿。

但从视频中看,跳水现场缺乏安全保护措施,户外跳水环境相对简陋,很多跳水爱好者也不是经过专业训练的运动员,跳水背后的安全隐患和管理痛点不容忽视。9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分析了其中容易滋生的法律风险。

自愿参加跳水受伤,可以向他人索赔吗?

跳水是一项高风险运动,大爷们和游客并非专业跳水运动员,如果不熟悉环境或者入水姿势有误,出危险是“分分钟的事”。从新闻报道来看,跳水者因入水姿势问题被水拍晕或者溺水受伤等情况屡见不鲜。那么,如果跳水时受伤是否可以向他人索赔?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了自甘风险行为及法律后果。自甘风险行为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即从事的行为具有导致参与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二是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三是行为人自愿承受实施风险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四是行为人自甘风险并非出于为履行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五是行为人系自愿实施风险行为。

跳水活动存在身体受到损害的危险,且此种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参与者既可能是潜在危险的制造者,也可能是潜在危险的承受者,而跳水的参与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对于参加跳水活动的潜在危险和损害应当具有相应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其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跳水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因此成年人自愿参加跳水活动导致受伤后无法向他人索赔。

出了事故,场地管理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虽然根据自甘风险原则,跳水参与者应自行承担跳水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能排除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参与者受到损害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红跳水地的管理者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跳水区域的安全设施完善,通过加强警示标志、设置警戒线、组织人员疏散人群等措施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管理者怠于行使职责,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跳水参与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对于景区管理者而言,提供景区范围及游览路线、设置危险警示标志及安全保护装置等即应视为其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跳水参与者不顾警示劝阻、擅自行动、私自探索未开发区域,一概要求景区经营者负责则有失合理性。

法官提醒,天津大爷跳水意外火爆,大爷们的快乐和热情也感染了众多游客和网友,为城市增添了一份独特的人文景观。但是跳水确实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在参加跳水活动时,参加者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动作和场地的危险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自觉遵守活动规则,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害。

跳水活动的组织者一定要充分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将本次活动具有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确告知参加者,也可给参加者购买保险,以分散风险。跳水场所的管理者应该有所作为,及时更新管理措施,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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