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业主行贿物业百万元占用建筑避难层,多人被判刑

深圳一业主行贿物业百万元占用建筑避难层,多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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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通常建有避难层用于紧急避险

但有业主竟行贿物业员工

打通楼层,占用避难层空间

这样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叶某系深圳某小区业主,邱某、黄某分别是该小区物业公司项目总监、安保部主管。2021年,叶某为私自占用小区避难层空间,通过田某联系上黄某、邱某,并给予现金130万元。邱某分得70万元、黄某分得40万元、田某分得20万元后,协助叶某占用避难层空间,帮助其沟通装修材料进场、电梯使用等事宜,并在后续物业管理过程中给予便利。不久,邱某离职,物业公司则发现了叶某围合、占用避难层部分空间的情况,向叶某发送《装修违章整改通知单》,要求叶某恢复原样,叶某亦按要求将涉案物业恢复了原状。

后物业公司发现邱某、黄某、田某三人的上述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依法对邱某、黄某、田某、叶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田某退赃20万元,邱某退赃2万元且其利用受贿资金购买的房产被公安机关查封,黄某利用受贿资金购买的汽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检察机关依法指控被告人邱某、田某、黄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叶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被告人邱某、黄某身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田某利用邱某、黄某二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叶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总计1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在案涉共同犯罪过程中,邱某起决定作用且分获大部分赃款,黄某负责出面商议、积极实施并接收赃款,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田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涉四被告人均系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涉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田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邱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依法决定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并作出判决,被告人邱某、黄某、田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被处二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叶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被处罚金五千元。法院将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鹏法君说法

在高层建筑中设立避难层,是为居民在面临火灾等紧急情形时避险所用。任何人员都不得围闭封堵避难层,或改变设计功能挪作他用,更不能用于出租或作营业性场所,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鹏法君提醒,高层建筑住户在装修改造房屋时应事先告知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加建、违建、占用避难层等公共区域,更勿通过行贿等方式达成违法目的,否则得不偿失。同时,物业公司等应加强监管,定期培训员工,强化守法意识,堵塞公司治理漏洞,日常也应加强巡查,重视防火管理工作,确保消防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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