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职务提拔行贿50万元,王长勇节后首日被判刑

为谋取职务提拔行贿50万元,王长勇节后首日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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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节后首个工作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委书记王长勇行贿、受贿一案公开宣判。

日照中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被告人王长勇为谋取职务提拔,向他人行贿人民币50万元;2010年4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王长勇利用担任东平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新泰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泰安市岱岳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88万余元。

日照中院认为,被告人王长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长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王长勇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以行贿罪判处王长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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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长勇

公开资料显示,王长勇生于1971年4月,山东省肥城市人,曾任肥城市土地管理局人秘科干事、副科长、科长,安临站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安临站镇党委副书记,湖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湖屯镇党委书记;东平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新泰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2016年11月任泰安市岱岳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候选人,2016年12月,任泰安市岱岳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代区长、区长候选人。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任泰安市岱岳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2021年12月,任中共泰安市岱岳区委书记,直至被查。

极目新闻注意到,王长勇谋取职务提拔向他人行贿的问题,在其被查后已有相关通报。

2022年12月,泰安市岱岳区委书记王长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山东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接受泰安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3年6月,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将泰安市岱岳区委原书记王长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指定泰安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长勇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消费卡;违背组织原则,跑官要官,为谋求职务升迁向他人行贿;失守廉洁底线,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长勇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长勇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泰安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岱岳区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3年10月20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泰安市岱岳区原区委书记王长勇行贿、受贿一案。

来源:极目新闻

编审:郑宗敏 姚咏祺(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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