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5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年1月至6月,检察机关共起诉污染环境犯罪668件1597人。检察办案发现,当前污染环境犯罪新旧问题交织,仍需综合施策、深化治理。
传统重污染行业是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发点
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某材料公司将30余吨含有机树脂类危险废物的废水运输到700余公里外的外省,半夜直接倒入某村鱼塘,导致鱼塘内约七百斤鱼死亡,附近群众被熏醒并呕吐;没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代某从多家铝业公司收购危险废物铝灰渣并从中提炼铝锭后,将产生的1100余吨铝灰交由他人运输至某村水库旁倾倒,并租用机械现场挖掘泥土掩盖,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最高检指出,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向前推进,一些地方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日渐增多,少数企业因自身处置能力不足、处置成本过高等,将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至外地甚至外省,污染当地的土壤、水体、空气,危害生产生活秩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传统重污染行业非法排污问题仍较为突出。电镀、印染、化工、金属加工等传统重污染行业是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发点。尤其是个别私人开设的“黑作坊”处心积虑逃避监管,偷排、直排污染物。2021年至2022年,郭某、佘某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废旧电池运至各自租赁的旧厂房内,安排工人用刀将电池砍开,取出铅极板进行加工,并将电池内的腐蚀性液体冲至排水沟流走。经检测,二人厂房外的水沟含铅量超标646倍。2022年至2024年,杨某等人在某村租赁房屋加工生产人造合成革压花辊,使用铬酸等清洗加工后,将含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经检测,现场废水总铬、总镍浓度分别超标约7倍、44倍。
最高法、最高检去年8月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追责情形进一步明确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最高检指出,有的企业为增加生产时间,同时缩减废气、污水的治理成本,通过各种方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对此,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追责问题。明确违反国家规定,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还有个别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帮助掩盖污染真相。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与数据是准确反映污染状况、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之一。最高检指出,需警惕的是,当前个别检测机构、监测机构受利益驱使,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帮助产生废物的主体掩盖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污染。
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某汽车检测公司为了提升营业额,对外声称“包过”,通过故意减少尾气收集比例、违规放置发动机转速感应器等多种手段,违规帮助1000余辆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通过检测并上路,造成大气污染隐患;某市环境检测公司在采样、实验和报告编制环节改动样品、虚假实验甚至直接篡改数据,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40余份,误导主管部门的决策、治理和行业监管,给生态环境造成风险隐患。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的适用情形,规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或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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