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老蔡酒业有限公司一批次调料酒抽检不合格

浙江老蔡酒业有限公司一批次调料酒抽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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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德清县政府网信息,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4日发布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信息显示,浙江老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蔡调料酒经抽检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内容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浙江老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蔡调料酒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 SB/T 10416-2007《调味料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2024年4月8日生产的老蔡调料酒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 SB/T 10416-2007《调味料酒》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一般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2元;2.罚款人民币1386元,罚没款合计1428元,上缴国库。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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