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2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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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集中采购的范围由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的范围由采购限额标准确定。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形式。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行为。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部门具有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采购行为。
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行为。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法定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上述法定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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