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小区内涝“凿壁排水”,损人利己触碰法律红线了

快评|小区内涝“凿壁排水”,损人利己触碰法律红线了

00:00
04:57

内涝严重也模糊不了道德与法律的边界

近日,临沂市平邑县一小区发生内涝,有业主用石头在围墙上凿洞,将水排至隔壁小区。隔壁小区业主前去劝阻时,被石头砸伤。目前,派出所等部门已经介入,正在处理中。

实在不知道,究竟是什么让相关业主突发“奇想”在墙上凿洞,有如此大的“勇气”。小区内涝严重,为了挽救自身财产,维护自身安全,业主采取一些紧急应对的抢险措施,本无可厚非。但拿起石头砸墙,把洪水排到隔壁小区,自己倒是暂时安全了,相邻小区住户的财产和人身安危就无关紧要了吗?身处孔孟之乡,却忘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把什么是损人利己诠释得淋漓尽致。

不错,在法律上有紧急避险的条款。比如,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又比如,民法典规定,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许在砸墙的业主看来,老天下雨,小区内涝,面对严重的自然灾害,自己“凿墙排水”排除险情,就应当属于紧急避险,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问题是,判断一种自我排除危险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有个很重要的指标,就是“避险可行性”,只有当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之所以如此立法,是为了避免该措施被滥用,进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边界。

客观来说,涉事小区发生内涝后,业主们可以采取的避险措施想必并非只有“凿壁排水”这一种。包括在小区门口筑堤防水、用抽水机排水、集体舀水等,也都是办法。但遗憾的是,“粗鲁的利己主义者”却采取了见效或许最快、但也最损人的一招。如此“指向错误”的做法,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标准。

当然,判断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还要看“限度条件”。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一般来说,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小区发生内涝的业主拿起石头砸墙,已是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将水故意排到其他小区,更让无辜者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甚至招来人身危险。这种不折不扣的“祸水他引”行为,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同样与紧急避险背道而驰。

退一步说,就算这个业主“凿壁排水”属于紧急避险,也有须尽到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将水排入隔壁小区,造成其业主“汽车因此被水淹没”。此外,当有人前往劝阻时,“他们非但不听,还向我们投掷石头。”一名女士因隔壁小区业主投掷石头导致腿部受伤。如此行径,与紧急避险毫无关联,肇事者除了赔偿伤者医药费等,还可能面临治安处罚等。

遇到难事时,可以检验人性。小区发生内涝,业主“凿壁排水”,荒唐行为让人大跌眼镜,道德上为人不齿,法律上更触碰红线,可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内涝严重也模糊不了道德与法律的边界,这是所有人都应明白的道理。

红星评论投稿邮箱:hxpl2020@qq.com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