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报道,7月7日,贵州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蛋糕店员工刚买的苹果手机不慎遗失,联系上捡到者后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感谢费,希望对方返还手机。然而,对方却要求支付5000元,否则不愿归还,后来称手机已丢失。为此,该员工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捡手机者赔偿失主经济损失8500元。
不难看出,事件中的捡手机者不仅挟物要价——要求失主支付5000元才肯归还手机,还胡搅蛮缠,一会儿说失主从石阡县城放火炮至自己家中才愿意返还手机,一会儿又说手机已经被其孙子玩丢,不管怎么样,这样推卸责任、形同敲诈的做法,暴露出其思想观念的歪曲和法律意识的浅薄。
相关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要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此,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拒绝返还遗失物,并称已经将遗失物丢失,其行为已损害陈某的合法权益。邓某要求陈某从石阡县城放火炮至其家中才愿意返还手机的意见,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最终,法院判决邓某赔偿8500元,有理有据。人心不足蛇吞象,也该长长记性了。
其实,法律也提到,拾得人可以向物主主张必要费用。但所谓必要费用,即拾得人为保管、维护拾得物而支付的必要的费用。按理说,1000元感谢费应该足够;就算有异议,拾得者一方面应与失主友好协商,另一方面应该自觉履行归还遗失物的责任和义务。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据为己有,这点道理必须要懂。
拾金不昧既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律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对于拾金不昧者,物主可以通过经济方式表达感谢,但这种感谢不是被动的,更不应该是“狮子大开口”。
感谢费问题向来饱受争议,不少人认为,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能鼓励更多人主动把东西还给失主,有助于拾金不昧社会风气的养成。倘若捡到东西没有“回报”,难防有人动歪心思。这可以理解,毕竟,要求一定的回报不同于索要高额报酬,不仅需要相关各方守住心中的道德准则,还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细化规范,例如主张感谢费的情况、感谢费的具体比例等。先要确保“拾金不亏”或“拾金微酬”,然后再讲“拾金不昧”或许更加合理。
希望此次案件,能够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拾金不昧不仅仅是道德上对公民的要求,也是法律的严肃规定;同时希望,一方感恩感谢、一方无偿奉还的暖心事,能再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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