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岁的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
在7月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专门提到这起曾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最终,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搭建“官民”对话平台,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
张雪樵表示,这个案件是典型的“小过重罚”问题。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张雪樵提出,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张雪樵指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一些涉企“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案件。检察机关针对此类问题,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推动行政处罚符合比例原则。比如刚才提到的曾某一案,销售1瓶价值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罚款数额虽符合食品安全法法定最低处罚标准,但明显与违法情形不成比例。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
“现实中发现有些当事人虽然被处理不当,但未必像曾某一样,敢于拿起诉讼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张雪樵介绍,通过大数据监督模型发现这些案件线索,如果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范围内,发现存在“小过重罚”、处罚不当的情形,可以开展监督,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避免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据介绍,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针对“处罚不当”“罚而未执”“罚执错误”等问题,构建了行政罚款类案监督数据模型。目前,已运用该模型发现不当监督线索1028条,开展类案监督78件。
张雪樵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突出加强涉企“小案重罚”“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等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同时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的协同联动,互通信息,对行政执法中的规则缺失、方法缺陷等体制机制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情况反映等形式助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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