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7月3日,四川中江县一卫生院职工用生理盐水冒充HPV宫颈癌疫苗给多人注射。记者从当地警方获悉,警方以涉嫌销售假药对此立案侦查。受害人小兰告诉记者,三针疫苗均在涉事卫生院内进行接种,但没有查询到任何接种记录,报警后对方承认注射的是生理盐水。
记者从涉事卫生院获悉,涉事职工已被警方带走调查。涉事卫生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名职工没有任何行医资格证明,在卫生院是文职工作,帮别人注射疫苗属于个人行为。
近年来,多地出现HPV疫苗“一苗难求”现象,有些城市摇号派苗的中签率很低,不少女性等到“超龄”也没有抢到所需的HPV疫苗。现在情况虽然有所好转,HPV疫苗仍然比较抢手,再加上该疫苗需要自费且价格不菲,接种完三针九价HPV疫苗,正常的市场价格也需要好几千元,有人因此看到了“商机”。
用生理盐水冒充HPV疫苗给多人注射,投入微乎其微,非法获利巨大,据报道,该职工非法获利1.1余万元,这是其敢于铤而走险的主要原因。若不是受害人小兰因警惕性高发现疑点而报警,这一骗局或许会持续较长时间,让更多人受害。
疫苗是十分特殊的药品,假疫苗的危害除了可导致毒副作用,还剥夺了接种者预防疾病的权利,给接种者未来的健康埋下巨大隐患。在这起事件当中,小兰等多位受害者以为自己接种了HPV疫苗,进而可能对感染HPV病毒放松警惕,罹患宫颈癌的风险反而因接种而增加。
假疫苗不同于普通假药,正因如此,我国在《药品管理法》之外,又单独制定了《疫苗管理法》。根据《疫苗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这位负责“文职工作”的肇事职工会依法得到严厉惩处。
卫生院认为,该职工帮别人注射疫苗属于个人行为。这一试图为自己开脱的说法站不住脚。医疗机构的任何一位职工违法或侵权,既属于“个人行为”,也属于“单位行为”,既需要“个人负责”,也需要“单位负责”。
《疫苗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章节中的多个条款,对于接种单位负责人失察、失职导致单位出现违法行为的,要求对接种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等依法给予处分,甚至可给予降级、辙职、开除等处理。“个人行为”不是推责理由,该卫生院负责人是否要为此担责,以及要担多大责任等,还需依法给予评估。
更要看到,一名没有资质的人员可以在卫生院多次为他人注射假疫苗,说明该卫生院的管理十分混乱。接种疫苗涉及开单、取药、注射、观察等多个环节,一位从事文职工作的人,竟能随意给别人注射药物,还谎称是HPV疫苗。这名职工能够多次瞒天过海,意味着该卫生院相关管理存在漏洞,甚至每个环节的监管都失守。
近年来,疫苗掺假事件较过去明显减少,这起性质恶劣的掺假事件警示社会,疫苗监管丝毫马虎不得,稍有不慎,乱象可能卷土重来。
这位职工理当得到严惩,但仅靠一己之力,恐怕很难多次使用生理盐水冒充HPV疫苗而不被发觉。该职工是否有同伙,卫生院是否知情,有没有默许或间接参与等,这些疑问都有待深入调查。
唯有彻查真相,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才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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