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修订,北京丰台法院以案为例探讨股东知情权新变化

《公司法》新修订,北京丰台法院以案为例探讨股东知情权新变化

00:00
03:45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经营管理、依法行使重大决策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广大不直接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中小股东而言尤为重要。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一步扩展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为更好地保护股东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和股东知情权相关的案例。

该案中,B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A为B公司的股东。A向B公司邮寄申请查阅函,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B公司收到函后十五日内未予理睬。A起诉至法院,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B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会计账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制。会计凭证不在法律规定的查阅范围内。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A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是只能查阅,不能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既可以查阅也可以复制,因此判决支持了A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同样支持了A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对于A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则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具有人合性因素,因此,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较为重要。但是,为了平衡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法律在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会对查阅权的行使设定一些限制。

首先,行使知情权的必须是公司的现任股东。其次,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应以《公司法》的明文规定为准。2018年出台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可以看出,以上法律规定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会计凭证,因此原则上对于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通常不被支持。2023年新修改的《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对这一条款进行了修改,不仅在查阅、复制的范围内增加了股东名册,并且在查阅的范围内增加了会计凭证。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