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被武校教练殴打致死案一审宣判,两主犯被判无期当庭表示上诉

男童被武校教练殴打致死案一审宣判,两主犯被判无期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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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8岁男童被武校教练殴打致死案”一审公开宣判,三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其中两名主犯被判无期徒刑,一名从犯被判缓刑,三人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男童父亲翟春光告诉新京报记者,案件宣判后,被判无期徒刑的两被告人张某斌、李某丁当庭表示上诉,另一被告人张某豪不上诉。

翟春光称自己“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表示:“后续我们会与律师申请抗诉,继续走法律程序。”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三名被告人中,张某斌开设青岛振宇聚英武术运动俱乐部、青岛崇德聚英武术俱乐部,李某丁是俱乐部教练,张某斌儿子张某豪案发时在俱乐部帮助教学。被害人翟某某于2023年6月10日报名进入俱乐部学习,时年8岁。

2023年6月18日,张某斌在俱乐部教学期间,因翟某某训练动作不规范,同李某丁、张某豪对其殴打、捆绑,后翟某某被发现意识不清昏厥,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翟某某系钝性物体多次击打致广泛软组织挫伤导致创伤性休克并肺脏脂肪栓塞死亡。当日14时许,张某斌拨打110电话报警,后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丁、张某豪接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斌、李某丁在教学训练期间,违背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殴打翟某某身体致其死亡,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对未成年学员长时间殴打并捆绑,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某豪参与上述犯罪行为,亦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法院认为,张某斌系武术馆实际控制人,多次殴打并捆绑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丁身为教练,多次殴打并捆绑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亦系主犯,鉴于张某斌、李某丁具有自首情节且将被害人送医救治,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张某豪系帮助教学,作案时间短,击打程度明显弱于同案被告人,捆绑时仅是协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还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三名被告人作为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伤害犯罪,依法应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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