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村委会成为“遗产管理人”

当村委会成为“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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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判决下来,高学联犯了难。他是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村的党支部书记,2024年3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将他所在的村委会指定为遗产管理人。

判决书显示,村民于成章生前陆续向钱泽刚借款123万元,其《借款协议》承诺,若到期还不清借款,愿将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村73号院内的平房折给钱泽刚。然而尚未还钱,于成章便意外逝世,他的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财产,法院判决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为该村村民于成章的遗产管理人。

2024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配套民法典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被继承人的遗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事实上,自民法典首次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以来,北京、上海等全国各地便陆续出现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村委会为遗产管理人首案。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认为,遗产管理人在遗产处理过程中,扮演着和事佬、值得托付的保护者以及主持大局的人的角色。

然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一切问题浮出水面。

“我对法院的判决,感到有点含糊。”高学联说,于成章只留下了三间房和123万元的债务,而判决书又没有明说把房子判给债权人,只是将村民委员会指定为遗产管理人。他心里清楚,即使房子顺利卖出去,最终也资不抵债,“遗产管理人到底该做什么?”

波折的指定过程

回忆起这桩债务,债权人钱泽刚觉得有些无奈。

在他眼中,债务人于成章是个踏实做事的人,原想靠承包土地做一些农产品的买卖,可惜时运不济。钱泽刚发现,那几年于成章偶尔会饮酒解闷。念在兄弟情谊,钱泽刚想要帮扶,于是几年下来,借出去的钱陆续累积到123万,直至2019年仍未还清。

这一年9月17日,于成章向钱泽刚签订《借款协议》,承诺一年内还钱123万元,否则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折给钱泽刚,价格按折抵时市场价计算。这所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的一个村,是一个平房。同时,于成章将自己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给了钱泽刚。

2020年4月5日,于成章意外去世。钱泽刚遂将其所有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庭审中,于成章的妻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并指出该债务发生于婚前,法院遂判决于成章的母亲和两个女儿在继承遗产份额范围内偿还欠款123万元。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上述三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最终法院只能驳回钱泽刚的执行申请。

《民法典》第1124条提到,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薛恒说,上述三人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只有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放弃继承,则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与此同时,钱泽刚的律师向他建议,可以根据法律将其村委会指定为遗产管理人。2024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配套民法典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被继承人的遗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作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钱泽刚是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经过查证,于成章名下有三间房。钱泽刚说,这三间房非常小,在村里的一个小平房院内。院里一共九间房,其中三间是爷爷的,三间是父亲的,还有三间是于成章的,现在里头还住着人。目前这个院子被于成章的母亲租了出去,一年租金一万多。

就在钱泽刚将于成章生前住所地所在的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指定该村委会为于成章的遗产管理人时,法院又审查发现仍存在第二顺位继承人,即于成章的两个同胞姐姐。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贺娜是该案审判员,她说,申请遗产管理人的首个原则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审查是否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由于出生在上世纪60年代的人往往兄弟姐妹较多,有些去世较早,就可能会发生转继承或者代位继承的情况,所以对于这种兄弟姐妹较多的情况,法院需要向派出所户籍部门进一步了解所有继承人的情况,并确认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才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

直到这两位姐姐放弃继承遗产,钱泽刚再次发起申请,希望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清理于成章的遗产并处理债权债务。

“村委会是最贴近村民的一级组织。”贺娜说,村委会是最了解村民家庭情况的组织,便于管理和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于成章生前住所地以及借款担保房屋均在永乐店镇的村子,最终法院判决指定村委会为遗产管理人,“整个经过算是比较曲折。”

资不抵债怎么办?

“如果没有遗产,债权人就没有办法了。”贺娜说,所以出借资金之前,应该了解一下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保障将来的债权实现。在这起案件中,正因为被继承人名下还有三间房,才让申请遗产管理人得以顺利进行,她说,“如果没有遗产,债权人是不会申请指定的,因为没有意义了。”

贺娜说,根据法律要求,村委会需要帮助钱泽刚将逝者在村里的平房出售或出租,然后将所得的钱实现债权。据她了解,根据目前农村的政策,只有本村农民才可以购买本村村民出卖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因此出售该房屋可能并不容易,“但是村委会也可以先帮助将房屋出租,用租金来帮助债权人一步步实现债权。”

“就几米的地方,也没法卖”,判决书交到高学联手里,卖房是一件难事。他说,被执行的房间很小,东西7米长,南北21米,还包含了厨房和卫生间,院里还有几间房,住着于成章的其他家属,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来询问购房和租房的事情。

他预测,即使卖掉了这间房,大概到手也只有十几万元或者二十万元。至于土地,是属于集体的,即便钱泽刚手里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承包一年的费用大约为1000元,且合同2028年就到期了。累加起来,也远远不够还123万元。

“当了遗产管理人,就要帮忙还债吗?”作为遗产管理人案件的审判员,贺娜发现了公众对这一制度的很多误解。比如有网友以为,遗产管理人需要偿还逝者生前的债务,如果没有债务,则可以直接享有逝者的遗产。贺娜解释,实际上遗产管理人是负责帮助管理财产,使用这一部分财产偿还债务。

这和村里的五保户去世情况大不一样,村委会给五保户养老送终后,他们的遗产自然归属集体所有了,村委会可以对房子进行翻建,产生的收益归集体所有。而现在,村委会是遗产管理人,根据判决书的内容,村委会需要帮助清点遗产、处理债权。即便债权人要翻建,也是不被允许的。

“我对法院的判决,感到有点含糊。”这是村委会第一次经历这种事情,高学联觉得有些棘手,他说,判决书里并没有明确说房产就归债权人了,法院没有给出具体的指导意见。他坦言对这方面不太了解,最终决定当一个见证者,配合债主协调帮助处理债务。

“法院既然已经这么判了,村委会也只能出面,见证他们双方协调一下,”高学联曾担心过,如果债主不让这家人住了,村委会该怎么办,“总不能说强制把人轰走,说你给我腾出来吧。”他担心如果处理得不好,还会引起村民和村委会的矛盾。

好在两家人其实关系不错。今年五一之前,钱泽刚又来了一趟村里,他拎着一些东西去看望了于成章的母亲,最终得知还是没有任何亲属愿意买下这个房产。八十多岁的老太太说,为了把房子租出去,她刚盖过水泥,还没回本,希望等7月开始,再将这三间房的租金交给钱泽刚,钱泽刚同意了。

“和事佬、值得托付的保护者以及主持大局的人”

如果逝者生前没有债务,村委会、民政部门该如何处置财产?

《民法典》第1147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债务,其所有的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或者没有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那么被继承人的遗产将按照《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贺娜打比方说,在这个案件中,如果于成章没有债务,所有继承人又均放弃继承其在村里的房屋,那么该房屋就可以归该村集体所有。

作为村支书,高学联觉得幸运,因为债权人和被继承人两家关系不错,村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在帮助于成章偿还债务的过程中不算难办。

然而,并非所有案例都如此和谐。

薛恒曾经撰写了一篇名为《遗产清算视野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省思与完善》的文章,指出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不足,债权人向遗产主张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小的障碍。

他在文中举出一个实际案例:自然人王某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然人程某7级伤残,交警认定王某负全责,后经法院判决,王某应付程某各项赔偿金共计70余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同意共分36期履行,在履行完3期后,王某因意外去世,后程某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并申请追加其唯一继承人王某某为被执行人,执行中王某某明确放弃继承,法院遂不予追加。后程某向王某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发函要求其担任王某的遗产管理人,该村委会不予理会。

这个案例发生在江苏苏州,薛恒说,“因为村委会首次面对这种事,确实不知道该怎么办。不仅是村委会,有的民政局也缺乏相关经验。”这引发了他的思考,薛恒去查阅民法典继承编,想看看有没有相关指导细则,却发现仅有一句“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职责”,关于遗产管理人如何处理债权债务并没有提及。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认为,遗产管理人在遗产处理过程中,扮演着和事佬、值得托付的保护者以及主持大局的人的角色。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陈凯说,目前公众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认知程度普遍不高,相关法律也较为粗浅,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仍存在较大困难。

如何尽好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高学联在接手这件事时,曾屡次担忧自己没有尽好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这不是杞人忧天。

“如果遗产管理人出现错误,是要追究责任的。”谢海涛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当然,做好了也有“奖励”。谢海涛说,遗产管理人做好了有报酬的,具体多少没有规定,一般优先从遗产中支取。

谢海涛说,作为自然人是可以拒绝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政部门、村委会是不能拒绝的,这是他们的义务,因此像高学联一类的村支书,在面对这类问题时,是没法逃避的。

在这个具体案例中,村委会作为财产的管理人,面对的是要去清偿债务,本身房子就资不抵债,因此报酬基本上是不存在的,“等于说是一种公益行为。”薛恒说,“该村村委会面对这个房子,比如说目前处于出租状态,应该是要决定继续履行还是解除的,如果发现房子被无权占有,则要采取措施,不能让这份财产受到损毁。”他指出,目前于成章的唯一财产是住房,债权人的利益只有通过住房才能实现,那此时就要征询债权人的意见。他认为,这个案例最终因人情得到了更缓和的解决。

“如果遗产管理人未履行遗产清算职责即分割遗产,导致债权人受偿不能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薛恒在文中写道,不管是依法定程序确定遗产管理人还是当事人推选或申请指定管理人,一旦遗产管理人确定,遗产管理人即应当着手履行遗产清算职责不得无故拖延。遗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清算,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遗产制度的目标不仅仅局限于保障继承人的继承权,还应兼顾遗产债权人在继承中的权利实现。”薛恒建议建立相关制度,明确遗产债权清偿顺位。首先,通知和公告制度是保障遗产债权人知情权最基本的方式,如债权人无法获悉继承开始的事实,就没有主张权利的可能。还可以借鉴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

为确保遗产管理人制度有效执行,陈凯认为,社会需要建立一个立体的运行机制。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相关部门的配套规章制度,为遗产管理人提供更多便利。另一方面,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看,要尝试将遗产管理人作为一种新兴职业纳入《职业大典》中,并建立相关行业协会加以规范。

对于资不抵债这件事,钱泽刚早已心知肚明。只是当下还有这份房产存在,他认为就应该实现程序上的公平,钱泽刚说,“钱我都可以不要,这个租金我拿到手,再给他八十岁的老母亲都行,但这是一个程序问题,该给我的必须给到,我怎么处置是我的事。”

这些天,高学联还想到一个办法。北京市农村地区正推行房产换证,钱泽刚也是农村户口,他想看看到时候能不能直接换成钱泽刚的名字,这样也省得卖房,直接就把这件事解决了,钱泽刚对此也表示认同,目前仍在等待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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