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该案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后,通州法院判决的首例此类案件。最终,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成为该村村民李某的遗产管理人。根据此案,通州法院就如何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如何写申请书、遗产管理人失职怎么办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解析。
村委会成为遗产管理人
据了解,2019年,张某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李某要向张某偿还123万元借款,如果李某无法如期还款,愿意将自己名下永乐店镇某某村的房屋折给张某,价格按折抵时市场价计算,并将自己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给张某。
2020年,李某因车祸去世,但123万借款尚未偿还,张某先后两次将李某的母亲、妻子、女儿以及李某的两位姐姐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她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但上述几人陆续在审判程序、执行阶段明确申明放弃继承李某的遗产。
张某的债权迟迟无法实现,于是向通州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由永乐店镇某某村村委会作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清理李某的遗产并处理债权债务。审理中,张某表示希望有管理人来变卖李某名下的房屋、偿还自己的借款。某某村村委会主任表示,李某确实为该村村民。
法院认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李某的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而张某也提交了《借款协议》及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
法院结合李某生前住所地以及借款担保房屋均在永乐店镇某某村,并考虑到村委会作为最贴近村民的一级组织,全面了解村民的家庭情况,方便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与清算,最终判决指定永乐店镇某某村村委会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制度中,民政部门、村委会具有替补性、兜底性
法官提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则是指对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主体。
当今社会,一方面,人口老龄化逐渐成为趋势,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另一方面,新时代经济快速发展,公民个人财富日益增多,遗产的范围与种类也愈发复杂,并且伴随着人与人之间频繁的交易活动,遗产流转的多元化也成为趋势。
因此,在继承开始后,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保管和管理,有利于在实际分割遗产前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避免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或被占有遗产的人转移、隐匿、侵吞等,也有利于促进公平、有序地对遗产进行分配,实现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和村委会均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其中,民政部门和村委会作为具有公信力的中立机构,具有替补性、兜底性的功能,在没有任何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担任遗产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
民政部门及村委会与遗产继承不存在利害关系,并且二者作为最贴近公民的基层组织,承担社会救济、社区服务等工作,往往最为了解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有助于公正、快速、高效地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问题,维护债权人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
指定遗产管理人遵循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
为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保持衔接,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第四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为遗产管理人制度提供了更为详细的程序指引,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例如: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该找哪个法院?如何写申请书?遗产管理人失职怎么办?《民事诉讼法》中都有答案。
如何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在向法院提起申请时,申请人应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以及具体要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与遗产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受遗赠人等。同时,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中“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管理遗产事务,因此由与遗产存在密切联系的法院管辖更合适,且此类纠纷与继承遗产纠纷往往密切相关,由相同的法院管辖有助于了解案情,更为便利、经济。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涉及继承人、债权人、受遗赠人等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指定遗产管理人时,应当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结合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等有关文件,尽量尊重被继承人的内心意愿,根据候选人的能力水平、公信力等来确定。
例如,在可查明的继承人中引入管养房屋方案“竞标”方式,让具有管养维护遗产房屋优势条件的部分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是否可以申请更换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7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如果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如果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7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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