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邦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例》有利于避免误导性自动续费

刘安邦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例》有利于避免误导性自动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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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范了“自动续费”,要求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分两次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规定拟于7月1日起实施。

新京报贝壳财经联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以此为契机,对常用APP的自动续费等方面展开问卷调查。目前,问卷已经成功回收632份,基于问卷反映出的问题,贝壳财经记者对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安邦进行专访,试图提醒公众注意APP自动续费陷阱,厘清相关主体责任。

在刘安邦看来,《实施条例》关于“自动续费”规范,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利于避免因为不清楚或误导性的自动续费而发生纠纷,有助于简化消费者维权的程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促进公平交易。

那么,如何增强消费者在被“非法自动续费”侵害时的维权意识,提升维权体验?刘安邦建议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敢于向市场监管、消费者协会等投诉、举报,乃至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他同时建议经营者增强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此外,他还建议拓展维权渠道、提高投诉处理效率,方便消费者维权与监督。

新京报:根据问卷调查目前遇到过APP自动续费的用户高达94%,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普遍现象?《实施条例》规范“自动续费”具有哪些普世社会意义?

刘安邦: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实施条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利于避免因为不清楚或误导性的自动续费而发生纠纷,有助于简化消费者维权的程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促进公平交易。

新京报:《实施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均要求相关经营者在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醒用户。你认为,我们应该如何认识所谓的“显著方式”,法规是否有必要对“显著方式”做出具体、统一的规定?

刘安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自动续费项目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范,指出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且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以便消费者依自身需求变更或终止服务。但对于何为“显著方式”仍未作出明确认定。

但在地方性法律规定中,如《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了有哪些属于“显著提请消费者注意”的途径,如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消息推送等常见有效途径;甚至更进一步对于重大变更事项做了明确规定,如扣费金额变更等。

我认为地方性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显著性”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维权。比如字体要多大,不设置二级目录,醒目的一键退订等。

新京报:多数APP在会员订阅页面、自动续费或会员服务协议中对取消会员的方式进行了相关说明。但用户普遍没有在订阅会员前查看自动续费或会员服务协议的习惯:66.33%的人基本不看,29.63%的人选择大致浏览,仅3.37%的人会认真阅读。企业应该如何提升用户获取该类信息的意愿?

刘安邦:我认为企业应该采取更显著、便捷的方式进行说明。以普通用户能找得到,看得懂,前置性流程设置的方式,使得用户完整、准确地获取该类信息。

新京报:多数受访者认为,在自动续费期间,他们并未登录 APP 或平台使用相关会员服 务,APP也没有进行强提醒,因此有理由要求退还未使用会员服务月份的会员费用。你如何看待这类用户诉求?

刘安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提醒自动续费、自动展期等服务的,APP自动续费后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费。

新京报:问卷数据反映的消费者维权意愿并不十分强烈,你认为哪些因素影响了消费者在自动续费问题上的维权意愿及维权难易程度?

刘安邦:在投诉自动续费的事情上,消费者一般处于弱势,个人的法律知识、时间、精力都有限,所以很多人就当自己吃了哑巴亏。其实,越是这样,消费者就越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敢于向市场监管、消费者协会等投诉、举报,乃至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

要真正约束好这些行为,作为经营者应增强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此外,建议拓展维权渠道、提高投诉处理效率,方便消费者维权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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