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商业目录电价时代,每家企业每月应付的度电价格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维持不变。
而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根据当地的分时电价政策,也要根据目录电价公布的度电价格(一般就是平段电价)来生成对应的峰谷电价。
而对应在电费单上就产生了分时电费,由对应峰谷时段电量和对应的价格乘积而获得。
彼时电价的组成基本就是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附加基金,在黄师傅老家辽宁,上网电价和输配电价是参与分时浮动的,而附加基金不参与。
我当时就一直思考一个问题,公布的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和输配电价只是一个价格,就是度电平期的价格。
当时电网公司作为统购统销方,其按照分时电价收取的用户电费,在其拨付给发电企业的电费也是分时的么?
而实际收取的分时电费,与全部电量执行统一的度电价格方式相比较,在整个网省公司全部工商业用户这个大盘子里,到底是分时方式收取的电费多还是统一价格的方式多?
如果有盈余和损失,那么这部分费用该由谁来享有或者承担呢?
肯定不是用户,因为用户永远按照目录电价缴纳电费,未见需要额外支付哪笔费用或者额外享受哪部分费用的减免。
自打工商业目录电价取消后,尤其是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执行以来,在各网省公司的系统运行费里多数会看到峰谷电价分时损益这一项需要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来承担的费用。
该损益可正可负,也就是说我之前那个困惑“到底是分时方式收取的电费多还是统一价格的方式多?”这个不一定。
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个差额不再是混在电费里模糊不清,而是要单独结算、统一清算。
所以对于这部分费用的由来,我们理应自己也做到心中有数。
造成损益的原因
对于峰谷分时电价损益最直接的做法其实和我们在讨论一个一般工商业用户该不该执行分时电价一致。
那就是用对应分时电量×分时电价得出的总电量电费和用总电量×度电电价得出的总电量电费做差,这个差值就是损益的一部分。
当然不同电压等级用户,不同交易价格的用户其所承担的分时电价也不近相同,所以总结算方式就是将每一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都统一做上述计算,最后把每一家的差值做和。
即总损益= Σ(峰段电量×峰段电价)+Σ(平段电量×平段电价)+Σ(谷段电量×谷段电价)-Σ(总电量×度电电价)
度电电价在大多数省份都是平段电价,但像陕西和湖南两地有明确规定选择不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其度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要增加一部分△P。
对于这类型的用户,增收的损益= Σ总电量 × △P。
这是一种相对的比较,据实可以获得应收的分时电量电费,但也可以根据实际电量来测算如果不执行分时电价,那么应该收取多少电量电费。
几类用户的峰谷损益
根据购电合同类型和用电结算类型来区分用户。
其中购电合同分为“分时合同用户”和“一口价合同用户”。
而用电结算也同样分为“分时结算”和“一口价结算”。
前者的区分取决于用户和售电方签订的协议,后者的区分取决于用户的用电性质和当地的分时电价用户执行范围。
以这两个维度,我们可以将用户划分成四类,但并不会存在购电时选择分时合约,但结算时采用一口价这样的情况,所以剩余三类用户。
购电分时/结算分时
这类用户和售电方(发电厂或售电公司)签约时直接签署了分时电价而非一口价。
若分时电价对应的上浮和下浮比例不低于当地分时电价文件所规定的浮动系数则据实结算。
这类用户因为依据自身分时电量结算,发电侧也根据分时电量合同结算,所以二者之间的差异属于电费偏差,即因为超用/欠用等情况导致的结算方式不同而产生的偏差。
所以这类用户本质上不会产生峰谷电价分时损益。
购电一口价/结算一口价
这类用户更为简单,不论是购电合同还是结算账单都不存在分时一说,所以也不会发生任何峰谷电价分时损益。
购电一口价/结算分时
这类用户根据购电的一口价,结合当地规定的分时电价浮动系数来生成对应的分时电价,比如当地规定峰段上浮50%,谷段下浮50%。
用户A与售电方签约一口价为0.4元/度,则对应峰、平、谷电价为0.6元/度、0.4元/度、0.2元/度。
假设其某月峰段用电量10000度,平段用电量20000度,谷段用电量5000度,
按分时方式结算电量电费为10000 × 0.6 +20000 × 0.4 +5000 × 0.2 = 15000元
模拟一口价结算电费为(10000+20000+5000)× 0.4 = 14000元
即损益= 15000-14000 = 1000元
众多这种类型的用户将自身的损益累加起来就构成工商业用户交易电价部分的峰谷分时损益。
居民峰谷分时损益
在一些地区居民电价也执行了峰谷分时政策,且峰段电价较度电单价上涨的价格比谷段电价较度电单价下浮的价格要小得多.
以浙江地区为例,峰段电价较非分时价格上调3分钱,谷段电价下调2毛5。对应每个阶梯档位的分时电价也是固定的上调和下调额度。
设某用户全年峰段电量为X(仅在一档),谷段电量为Y,则总用电量为X+Y。若在浙江选择执行分时电价,则电费为0.568X+0.288Y;若选择一口价则电费为0.538(X+Y)。
二者差值即为仅峰谷分时损益,之前黄师傅在《居民电价三件套之二:分时电价》一文里也分析过,浙江居民用户谷段用电量大于总用电量的11%就该选择分时的方式缴费,这样同样电量费用较低。
但这少缴的费用会在电网内部被计为损益,有些地区会把这部分损益放置于交叉补贴新增损益中,毕竟这也是工商业补贴居民电费的一种方式。
也有的地区会把它放置于峰谷分时电价损益中,因为毕竟它的产生还是源自于分时电价的机制。
其余浮动电价损益处理
上述讨论的仅仅是上网电价也就是交易电价部分,而对于其它电价组成部分中,也参与了分时浮动的部分该如何处理损益呢?
如果当地输配电价也参与分时浮动,那么损益的计算方式和交易电价部分一致,一并纳入到峰谷分时电价损益中。
如果上网线损电费部分参与分时浮动,那么该部分损益可计入代购上网线损新增损益中或者计入峰谷分时电价损益中。
如果系统运行费和基金部分参与分时浮动,那么该部分损益将计入峰谷分时电价损益中。
还有拆分更为细致的情况,比如山东省,其参与分时浮动的电价部分有上网电价、容量补偿电价、上网线损电费、抽水蓄能容量费和煤电容量费。
其中容量补偿电价发生的峰谷分时损益会单独列支细目:容量补偿电价峰谷损益。
上网线损电费发生的峰谷分时损益计入代购上网线损电量新增损益中。
煤电容量费发生非峰谷损益计入煤电容量补偿费用中。
抽水蓄能容量费发生非峰谷损益计入抽水蓄能容量费补偿费用中。
而代理购电户上网电价产生的损益计入代理购电新增损益中,市场化交易户的峰谷分时损益另行处理。
谁来承担
首先一个尚未完全解释清楚的点,就是居民用户的峰谷分时损益是否由工商业用户来承担。
但本着各种交叉补贴的原则,同时浙江在《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全面清算操作细则》中明确指出,居民分时电价发生的损益要纳入到工商业用户分摊的峰谷分时电价损益费用中。
所以有理由相信,其它地区也有类似的操作。
而承担该部分损益的用户,就是全体工商业用户,不管你是电网代购户还是市场化交易户。
而且,哪怕该工商业用户不执行分时电价,一样要承担这笔损益费用。
所以,也可以有这样的解释,执行一口价的用户,其实是在执行一种特殊的分时电价,不过它的分时电价时时相同不产生损益而已,但你也是一个“分时用户”所以要承担损益。
小结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但凡是电价组成中,参与了政府规定的分时浮动部分所发生的损益都要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来清算。
可能不同省份清算的名目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全部因为分时而产生的损益都会在电价细目里。
对于发电企业来讲,收入根据合约来。合约规定分时结算那么发电企业和交易中心就据实结算,合约是一口价那么就是一口价。
而电网公司的输配电价收入统一按照一口价来核算。
至于用户侧的结算要根据当地政策还有用户用电性质,如果以分时电价结算那么看对应的购电合同,购电合同约定分时结算,则没有损益,否则发生损益。
统计全省的当月损益的总费用,形成需要清算的电费,然后根据下月预测的工商业用电量进行分摊,再有盈余滚动清算。
至此,当年目录电价时代的一笔糊涂账也逐渐理清了,而之前的账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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