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第三卷第二十六题股东查账权规则

2016司法考试第三卷第二十六题股东查账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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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权规则,《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张某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A选项错误;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张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B、C选项错误;张某同时是枫林公司的董事,两个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具有竞争关系,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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