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围殴、侮辱同龄少女,赔钱谅解就能摆平吗?没那么容易!近日,海南万宁法院披露一起强制侮辱案。
去年8月21号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施某、卓某、杨某、黄某、符某等人在“某娱乐会所”喝酒期间,施某因和被害人肖某偶发口角而心生不满,欲殴打被害人肖某。施某遂叫杨某将肖某约至“某娱乐会所”附近,施某、卓某、黄某、符某等人尾随至该处共同对被害人肖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施某、卓某将肖某身上所穿的衣物扒尽,致被害人肖某全身裸露被人围观。杨某、黄某、符某在旁边用手机录制视频,而后施某等五人继续殴打被害人肖某头部、背部等身体部位。直至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各自逃离。经鉴定,肖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本案六名当事人都是未成年人。案发当天,被告人施某、卓某、杨某、黄某、符某在其家长带领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于去年8月22号对五名被告人宣布刑事拘留。案发后,五名被告人的亲属陆续向被害人肖某支付赔偿款,被害人肖某及其监护人对五名被告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卓某、杨某、黄某、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强制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万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施某、卓某、杨某、黄某、符某为发泄情绪,结伙采取殴打、脱衣服、拍视频等方式,在公共场所当众对被害人实施侮辱,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被告人卓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三、被告人杨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四、被告人黄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五、被告人符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侮辱行为是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是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以及多次实施等情节恶劣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更大,社会秩序受到的破坏更大,应当给予更为严厉的惩处。
本案中,一些未成年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行为辨识能力及控制能力较弱及受不良作风环境影响,也对他人实施该类行为以达到泻愤目的,该类行为的实施不仅违法,更有可能涉及犯罪,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严重损害,应该及时制止。本案判决再次重申了侮辱行为的违法性,同时提醒有关部门、学校、家庭要更关注未成年人作为此类行为实施主体的现象。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