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近日出台,将于6月1日起实施。5月17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表示,《条例》有利于推进区域之间合作,探索形成了“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格局。
郭兰峰介绍,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是一个突破性进展,标志着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项工作已经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推动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他表示,多年来,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措施,这些政策都是引导性的,起到了很多作用,但效力没有《条例》强。“《条例》把这些制度稳定下来,再不做就违法了。过去不做,顶多是工作层面的批评,很多地方工作量投入有多大,主要是看政策力度的大小。”郭兰峰说,政策会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条例》能够让参与生态保护主体的预期稳定下来。
其次,有利于推进区域之间合作。他表示,区域间合作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特别是在利益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区域合作很难形成。《条例》探索形成了“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格局。希望流域涉及的地方政府由“行政区域自治”进入“协商合作共治”。
最后,有利于推动生态保护主体的正向激励。《条例》完善和健全对重点区域和保护主体的长效补偿机制,坚持正向激励为主,支持相关主体更好地履行维护生态安全和改善生态质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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