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4月10日消息,《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国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重要法规。《条例》共包含6章33条,涵盖了总则、国家财政补助机制、地方政府合作机制、社会主体交易机制、监督管理以及附则等内容。
首先,根据《条例》的总则部分,生态保护补偿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构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补偿的定义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所增加的支出和成本进行适当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其次,国家财政补助机制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的补偿内容,强调政府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主导作用。这包括对森林、草原、湿地等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补偿,以及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补偿。
地方政府合作机制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内容,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协商合作建立补偿机制,实现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成本共担、合作共治、效益共享。
社会主体交易机制鼓励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市场化补偿交易,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同时,国家鼓励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最后,监督管理方面,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于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采取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资金等措施。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我国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通过法治手段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制度规则,旨在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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