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跳单”与房东私下签租房合同,中介起诉要求支付佣金获支持

租客“跳单”与房东私下签租房合同,中介起诉要求支付佣金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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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民事纠纷案。该案中,租客绕过中介,私下与房东达成租房协议,中介起诉租客要求支付佣金,获法院部分支持。

看完房后私下成交,租客被中介起诉

据了解,2019年5月,宋先生想要租赁房屋经营餐饮,于是托中介小张寻找房源。小张表示,自己带宋先生看房过程中,双方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约定小张向宋先生提供三套房源,并撮合宋先生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协助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宋先生应向小张支付月租金的100%作为佣金,另约定,不论宋先生以何种方式与出租人私下成交,均视为小张完成了中介服务,宋先生应向小张支付月租金的100%作为佣金。

宋先生在看完多处房源后,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拒绝向小张支付佣金。小张起诉到法院,索要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的100%作为佣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内容上看,《看房确认书》系小张与宋先生之间签订的中介合同。但是经宋先生申请法院委托笔迹鉴定,鉴定意见未认定宋先生签字,法院只能将其视为“未签订”中介合同。

法院认为,虽然“未签订”中介合同,但是可以认定宋先生存在“跳单”行为。小张为宋先生介绍房源、带看房屋,宋先生最终与出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小张与宋先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中介服务关系,宋先生避开小张私下与出租方交易的行为不符合诚信原则、公平原则,根据《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中介佣金金额该如何确定?

但由于“未签订”中介合同,不能直接适用《看房确认书》约定的佣金金额,可以参考《民法典》第963条规定,如果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此案中,小张介绍宋先生与出租人认识,提供了交易机会,三方进行过一次面谈,之后小张在微信中询问宋先生交易进度,小张并未参与合同签订磋商的重要过程,故小张对交易达成的参与度比例较低,相应的中介费标准亦应较低。同时考虑宋先生“跳单”行为的不可提倡性,酌情在较低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调中介费标准。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宋先生支付小张佣金5万元。

法官表示,对于“未签订”中介合同而实际进行了中介服务的,法院对于应当支付佣金金额的确定通常会考虑如下因素:一是根据中介方为中介活动付出的劳动量确定。付出的劳务量越大,报酬自然也应越多。如中介方促成交易参与度较高,比如已经基本达成交易并签订合同时,委托人“跳单”,应支付较高费用,如中介方仅介绍双方认识,应支付较低费用。

二是根据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合同成交额或实际获益情况。如中介方促成合同的标的、实际解决委托的重要程度等情形,也可作为确定中介方报酬的依据。

三是根据以往相同或类似的中介报酬确定。以房屋租赁为例,实践中,中介费标准以达成房屋租赁合同中1个月租金为准的情况占较大比例,故中介费不宜超过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1个月租金标准。

四是根据委托人与相对人是否存在过失。如按照诚信原则,考虑委托人“跳单”行为的不可提倡性,酌情在相应标准基础上适当上调中介费标准。

法官提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作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时,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应充分尊重中介服务成果。作为中介方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既要捍卫自身合理劳务获得佣金的权利,也应尽力而为向委托方披露利于达成交易的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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