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想不明白,生育津贴到底是发给公司还是个人?”这半年,四川乐山的胡女士一直百思不得其解。
原来,去年11月,她生育二胎孩子后,当地医保部门核发其生育津贴为3万多元,但公司至今只给她发了1万多元产假工资。这其中存在近2万元的差额。
对此,胡女士认为,公司在扣除已发放的产假工资后,应将剩余的生育津贴全部返还自己。但公司方表示,如果工资正常全额发放了,就没有补差的说法,并称这是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的规定。双方各执己见未达成一致,胡女士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今年5月7日,在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双方依然协商未果。为寻求答案,刚休完产假的胡女士甚至做好了离职与公司对簿公堂的准备……
胡女士和二胎宝宝
她的疑问:
医保中心核发生育津贴3万余元
为何公司只发来1万多元产假工资
29岁的胡女士在乐山市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上班,系某门店卖场主管。去年11月13日,她在医院剖宫产生下二胎孩子,出院后便向公司递交材料向医保部门申请生育津贴。
今年1月,胡女士致电乐山市医保中心进行询问,工作人员告知她,生育津贴已下发,有32000多元。随后,胡女士联系公司总部人事行政负责人,却被告知“生育津贴是发给公司的,跟个人没关系”。
事后,胡女士从医保中心获取的生育津贴核定单显示,该公司上年度在职职工日平均缴费基数为186.3元,胡女士可享受产假天数为173天,核定生育津贴总额32229.9元,已发放到家家乐超市的公司账户。
医保部门核发的生育津贴
不过,公司并未将生育津贴发放给她,而是向其按月发放产假工资。截至目前,胡女士领到5个月的产假工资共计13144元。
提起仲裁:
她质疑公司克扣生育津贴
认为扣除产假工资后剩余津贴应返还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胡女士向公司请产假,被批准的产假时间仅为113天,而医保部门核定其生育津贴计算天数为173天,二者之间相差了60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按此计算,胡女士确应休产假173天。
在胡女士提出异议后,公司给她延长了15天产假。当她在产假到期时向公司再申请45天产假时,公司却未批准。
今年3月,胡女士向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关于生育津贴的劳动争议仲裁。
“最开始,我也不知道自己可以领多少生育津贴。”胡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但她以前上班的公司,员工产假期间都会先正常发工资,等生育津贴申报发下来后,会把高于产假工资的部分再补发给员工。
“公司不仅克扣了我的产假天数,还克扣了我的生育津贴。”胡女士认为,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公司在扣除产假工资后,应将剩余的生育津贴全部返还自己。
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
公司回应:
“生育津贴是发给公司的”
称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全额发放就不补差
针对生育津贴一事,胡女士曾多次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在她提供的一段通话录音中,该公司总部人事行政负责人何女士表示,生育津贴到账后会正常处理,如果工资正常全额发放了,就没有补差的说法。
当胡女士询问“是不是发了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就一分拿不到了?”时,何女士回答“是的”。
对此,胡女士不能接受。何女士进一步表示,以前该公司员工产假只发基本工资,最后有个补差,现在发全额工资就不补差了,这是公司规定,也是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的。
为了解此事,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何女士。她认为,职工生育险是用人单位出钱参保,生育津贴相当于是给用人单位的补贴,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保障工资福利待遇不降低就行了。
何女士同时表示,不管是否参保、领没领生育津贴,比如有些员工社保没满一年,不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条件,公司照样给她发产假工资,保障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比如有些经理级别员工,月工资上万,生育津贴肯定不够,但一样按工资标准发。
在她看来,生育津贴就是发给用人单位的,“最后报销下来也是转到公司账户,咋没说直接转给员工呢?”
胡女士工作的家家乐超市
对于胡女士的产假天数,何女士表示,当时胡女士还在休产假,最终确认可以休到4月29日,公司保障其休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方却通过各种渠道投诉公司,“不知道公司有什么过错?”
何女士表示,公司肯定会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目前胡女士已申请了劳动仲裁,那就等最终结果。
医保部门: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
有省份明确“就高”补差,当地暂无明文规定
对此,乐山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平均缴费基数来计算的,核发生育津贴是日平均缴费基数乘以规定的产假天数,所以有可能生育津贴比职工产假工资高或低。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用人单位肯定要补,确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降低;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各地规定不一样——有些省份明确“补差”按照“就高”原则来,但目前四川省、乐山市都没有明文规定。
该工作人员认为,生育保险是基于女职工生育行为产生的,为了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待遇不降低,但从用人单位角度来看,女职工产假期间不能带来效益,企业是通过参加保险的形式“转嫁”给生育保险基金。
该工作人员同时介绍,生育津贴由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待遇。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至于用人单位到底给女职工发多少,产生争议则归人社部门管,可申请劳动仲裁。
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一名工作人员则表示,生育津贴是职工本人享受的待遇;某些单位主张生育津贴是社保基金发放给用人单位的补贴、用人单位只需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这可能有违立法本意。用人单位仅负有为劳动者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手续的义务,而非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主体。
5月7日,原本是胡女士和公司关于生育津贴争议案开庭的日子,但在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但协商未果。为寻求答案,刚休完产假的胡女士甚至做好了离职与公司对簿公堂的准备。
延伸观察:
国内多地规定“就高”发放
四川曾有类似案例,法院判女职工胜诉
实际上,胡女士遭遇的“生育津贴之惑”并非个案。记者梳理发现,针对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发放,多地已有明文规定,确认“就高”原则发放。
比如,《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北京市政府网站关于“生育津贴”的政策解读显示,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目前,四川省内暂无“就高”发放生育津贴的明文规定,但自贡、乐山两地法院曾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法院均支持了当事女职工的诉求。
其中,在自贡市杨某诉某家居城劳动争议案中,自贡中院判决,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法定义务,某家居城以此为由扣减杨某生育津贴于法无据。杨某胜诉。
自贡中院认为,司法实务中,女职工应得产假工资还是生育津贴存在两种观点,一是生育津贴与本人产假工资,女职工就高者得;二是不管社保机构拨付多少生育津贴给用人单位,女职工都只得本人产假工资。究其原因,是各省市对于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不一。本案从保护女职工生育权益出发,判决用人单位将社保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全额支付给女职工,符合法律规定原意,对推动社会生育意愿形成有积极意义。
在乐山中院公布的2023年度典型案例中,峨眉山市的罗某核定生育津贴为3万余元,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13000余元。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退还剩余生育津贴。峨眉山市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应向罗某返还生育津贴剩余部分。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向罗某支付了津贴剩余部分。
乐山中院认为,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女职工发放产假工资为由,变相扣押或降低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制度的设立不仅是为解决生育期间妇女的医疗费用这一福利目的,更是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实质性举措,在目前我国正多措并举提倡生育的国情下,企业作为具有经济优势的社会团体,更应积极凸显其社会责任的承担,依法依规保障女职工基本权益。
5月8日,胡女士表示,不管结果如何,她希望能推动相关部门出台女职工生育保险的统一规定,真正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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