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41-新公司法下公司对外担保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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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1-新公司法下公司对外担保实务问答


41.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后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的,能否以此为由否定公司人格?


答:新《公司法》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同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规定在股东无法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情形下,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如果一人公司最终承担了担保责任,实际上是以公司财产清偿股东债务,从而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发生高度混同而导致公司人格丧失独立性,即使股东拿出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但如果公司为股东提供了担保,且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则人民法院仍应认定该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股东仍需对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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