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6-新公司法下公司对外担保实务问答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担保合同可否因公司追认而有效?
答: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基于越权代表制度与无权代理制度间的相似性,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的情形中,其法律效果应类推无权代理。在《民法典》总则编与合同编之下,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否归属于本人,取决于本人的追认,未经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效力。类推适用该无权代理规则,对于越权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应由公司选择,如果公司对该行为进行追认,则越权担保行为的效果归属于公司,反之则效果不归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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