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5-新公司法下公司对外担保实务问答
1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且相对人非善意的,如何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而相对人为善意时,公司应当承受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此点并无异议。问题是在相对人为恶意时,《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仅仅消极地将此情形排除在有效代表之外,并未积极指明相关担保合同到底是何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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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常年在沪杭两地疲于奔命的、有点二的大叔,闲时除了遛年糕(一只雪纳瑞),就是遛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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