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超精密研磨抛光材料及设备的研发、经营,其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制定了保密制度。被告金某曾在原告公司担任海外销售经理等职务,并与原告签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等,约定了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
后金某从原告公司离职,担任被告某新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主张,原告的客户信息是公司商业机密,金某在职期间有条件接触到上述信息,入职某新材料公司后,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向原告多个海外客户销售或推介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石景山法院认为,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通过连续多年付费参加海外各国展会拓展维护客户,获取客户联系方式、购买意向、交易习惯等信息,以上信息无法从公开的信息资料获取,且能为原告带来市场竞争优势。金某作为原告前员工,有权进入原告公司系统获取客户名单,在明显知晓原告对于客户信息保密要求情况下,仍在离职前成立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某新材料公司,并于离职前后与原告多名客户联系,寻求并与上述客户达成合作。被告金某违反了保密义务,已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故判决被告金某、某新材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客户名单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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