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里的“榜一大哥”出手阔绰、一掷千金给主播的打赏,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是一种“消费”,而非赠与。那么直播间之外“榜一大哥”给主播的转账性质又该如何认定?
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告与女主播私下联系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3个月给其转账30余万元,后二人分手,原告起诉主播偿还借款本金25万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之间的转账不符合民间借贷关系,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榜一大哥”给主播转账30余万
朱某系某平台主播,孙某系其粉丝。孙某经常在朱某直播间刷礼物,后双方添加为微信好友,并发展为恋爱关系。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孙某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向朱某转款30余万元。2023年中,朱某退出直播行业,并不再与孙某维持恋爱关系。此后,孙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向朱某的转账扣除“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外其余25万元均为借款,请求判令朱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及利息。
朱某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案涉款项均为孙某对朱某的赠与。朱某是某平台主播,孙某作为朱某的粉丝,通过赠送直播间礼物的形式向朱某表达支持和鼓励。后双方添加微信,孙某在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多次向朱某转账“520”元及“1314”元此类带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同时孙某偶尔会在微信转账中附言“乖宝贝”“不生气”等内容以表达对朱某的好感和支持,除此以外,孙某也会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卡转账直接向朱某进行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某与朱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中,孙某依据向朱某的微信、银行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朱某则辩称案涉款项均为孙某对朱某的赠与。
转账金额和次数不具备借贷特征
庭审中,孙某称与朱某系恋爱关系,但朱某不认可,称孙某曾经追求过她,她未同意。但根据孙某提供抖音聊天记录及朱某提交的孙某向其微信转账多笔“520”元、“1314”元的转账记录,法院认定在案涉款项发生期间,孙某与朱某存在密切的关系。
法院认为,在朱某否认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并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形下,基于双方关系的特殊性,朱某主张孙某的转账系该特殊期间的赠与,具有高度概然性,且在此期间双方存在多次转账往来,转账的次数及金额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特征,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孙某在本案中主张的25万元有别于其他资金往来。
在此情况下,孙某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而综合在案证据,孙某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孙某要求朱某偿还借款的请求,通州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院:民间借贷需满足合意和实际履行两个要件
法官表示,关于主播与直播观众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大致可以分为直播间内打赏产生的纠纷与直播间外经济往来产生的纠纷两类。
关于直播打赏部分,主播通过平台进行直播获取打赏,是一种商业行为。该商业模式涉及主播、观众以及平台等各方,主播通过直播的方式获取观众的认可及打赏,打赏者和平台公司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非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形成赠与关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者,其充值打赏行为实质是“消费”,而非对主播的赠与。
关于直播间之外双方经济往来产生的纠纷,观众往往主张与主播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认为其向主播的转账等性质为借款,但在诉讼过程中观众往往只能提供转账记录,无法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借贷合意和借贷实际履行两个要件。尤其是在恋爱、婚姻等特殊关系中,借贷关系的认定更需要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情人、恋爱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形不符,法院不应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观众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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