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津介绍,2023年,北京法院共在26件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较2022年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量涨幅明显。
惩罚性赔偿涉及侵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民法典以及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分别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了规定。最高法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在此基础上,北京高院于2022年4月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张晓津介绍,2023年,北京法院共在26件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较2022年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量涨幅明显。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涉及侵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类型。
侵权情形包括“全方位”仿冒他人品牌商品、视频App超出许可使用期限播放他人电影、在职员工泄露企业经营数据侵害商业秘密等。判赔金额从数万元至数千万元不等,惩罚性赔偿倍数自1倍至5倍不等。
“上述情况反映出权利人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治故意严重侵权行为的司法需求,在侵权案件中主动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逐渐增多。惩罚性赔偿在上述案件中的适用,对于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张晓津表示。
惩罚性赔偿应坚持依法适用、积极审慎的原则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量涨幅明显,最高法也强调要“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制度。那么,北京法院在此后的审判中会进一步提高赔偿数额并增加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案件数量吗?
对此,张晓津表示,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回应人民群众对尊重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提高侵权成本的司法需求。最高法强调“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既是对案件数量、判赔数额方面提出的要求,也包含了依法规范适用的要求。
北京高院发布的审理指南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坚持依法适用、积极审慎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和体现知识产权价值基础上,实现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遏制作用。”张晓津指出,这也是北京法院在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始终坚持的审理原则。
张晓津解释,首先,强调“依法适用”原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例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原告针对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法院基于原告的请求,应当依法审理;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其次,坚持“积极审慎”原则。对于满足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要件的案件,严格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审慎确定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基数、倍数,使赔偿数额的确定与侵权行为主客观情节相匹配,实现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创新保护力度的效果。
再者,实现对故意严重侵权行为的遏制作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既打击故意严重侵权行为,也对类似行为有较强的震慑作用。因此,北京法院将继续规范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落实严格保护理念,激励创新创造,以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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