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郑州市的张先生告诉红星新闻,家人借给卖房人郭某清20.8万元,郭某清称无法还款,在其“以房抵债”“优惠购房”的说辞下,家人付了19.2万元定金,欲以40万购买2套位于兰考农村的房子。如今,房子没有到手,定金和借款也没追回。张先生发现,收款人郭某竹曾持有2套身份证信息。4月15日,张先生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希望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记者以市民身份从兰考县公安局了解到,郭某清于去年被逮捕,其涉及的“以房抵债”案,警方调查后认为属民事纠纷,受害人可向法院起诉。目前,郭某清涉嫌骗取银行贷款,已移送法院审理。
借了20万后
卖房人提出“以房抵债”再购一房
张先生告诉红星新闻,2015年,他在朋友圈看到兰考县仪封乡新景园社区的照片。文案中称,该社区为农村改造房,买房送菜地。张先生觉得房子适合给岳父养老。前往房子所在的东岗头村实地考察后,张先生的岳父李先生也对房子很满意,他们决定买一套。
《新景园一期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2015年8月6日,李先生的女儿李女士购买了一套202平方米的2层住宅。房屋总价23万元,买方在签订合同当天,付清房款10万元。房屋应当在2015年8月30日前交付。“出卖人”处盖有“开封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景园社区项目”红章,买受人为李女士,代表人郭某清,代表人张先生。
根据法院判决书,新景园社区由开封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授权郭某清代理出卖房屋。
一份《关于兰考县东岗头乡新型农村社区项目投资人情况说明》复印件显示,东岗头新型农村社区于2013年开始施工,项目甲方为开封市兰考县仪封乡人民政府,乙方为冠华地产,土地征用方为兰考县仪封乡东岗头村民委员会。项目实际投资公司为开封大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控股人为郭某清。
张先生说,签订购房合同当天,郭某清和他们一起吃饭,郭某清记下了李先生联系方式。几天后,郭某清联系李先生,向李先生借款20万元,承诺半个月后归还,利息8千元,李先生同意了。
据判决书中法院查明的事实,2015年8月10日,郭某清向李先生借款20.8万元,当日李先生通过谢女士向郭某竹转款20万元。
天眼查显示,郭某竹曾为开封大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2014年退出。郭某竹曾为冠华地产投资人,2016年退出。张先生说,据其了解,郭某竹是郭某清的女儿。
张先生称,约定的还款时间将至,郭某清告诉李先生自己无法还款,和李先生商议“以房抵债”,并给予李先生价格“优惠”:第一套房子价格降至20万元,李先生再以20万元买一套原价23万元的房子。20.8万元借款中的10万元用作第一套房子的尾款,另外10万元用作第二套房子的购房款。减去8千元利息,李先生只需再付9.2万元。李先生同意,在签署第二套房子购房合同当日向郭某竹账户转款9.2万元。
《房屋买卖合同》显示,2015年8月20日,李先生购买了一套202平米的2层住宅,房屋总价20万元。合同签订时买方支付了10万元,剩余10万元当年9月3日前支付。房屋应在2015年10月1日前交付。合同“出卖人”处盖有冠华地产红章,代表人为郭某清。
据判决书中法院查明的事实,2015年8月21日,郭某清向李先生出具借条,显示借到李先生现金10万元,该借款用于定购新景园小区某房屋。
张先生称,李先生和家人先后转给郭某竹共39.2万元,认为他们以40万元的价格买到了2套房子。
房屋不交付不退款
法院判决开发商还房款、卖房人还债
2套房屋始终没有交付到李先生手中。张先生告诉记者,一开始,郭某清称房子里放着杂物,需腾空后再交房。房屋不急用,李先生和家人同意了。2017年5月,张先生发现2套房子里住了人,拨打郭某清留下的电话,对方不接听,发短信质问,对方推诿。张先生要求归还房款,对方回复“会解决”。2019年底,对方在回给张先生的短信中说,“你是?”“不知道你是谁。”
短信记录显示,张先生一直称对方“郭总”。今年4月17日,记者拨通该号码,对方称自己姓梁,不是郭某清,当年受郭某清委托与张先生商谈购房事宜。记者询问是否能联系郭某清?对方先是声称“他出国了”,记者追问后,他又表示,郭某清目前因涉另一起案件,已被司法机关控制。
2021年11月,李先生到兰考县公安局报案,控告郭某清等“合同诈骗”,未获立案。
兰考县公安局2021年12月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对于李先生的报案,警方经审查认为系经济纠纷,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2022年,李先生把郭某清、郭某竹和冠华地产告上法庭,要求冠华地产归还19.2万元房款,郭某清归还20.8万元借款及利息。
根据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的两份民事判决书,郭某清辩称,他当年代理的项目,主要是将社区改造成养老休闲的形式,吸引郑州客户买房融资。李先生没有融资,打算买房,于是双方约定,李先生购买一套房子,同时借给郭某清20万元,弥补因没有融资造成的“影响”。对此说法,张先生表示“纯属虚构”,岳父从未考虑过融资,答应借款,主要是被“高利息”的承诺迷惑。
判决书显示,2021年12月,郭某清在兰考县公安局接受询问时称,李先生以自己和女儿李女士名义买了两套房。2016年,接到政府通知,不能销售给城市户口人员,销售的无法办证,就根据合同解除了李先生的合同。但张先生表示,当年郭某清并没有主动联系他提出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李先生和郭某清的民间借贷转移为房款,属于合同变更。但缺乏证据证明冠华地产同意合同变更,也缺乏证据证明剩余房款已支付给冠华地产。双方以实际行动表示合同解除,公司应将10万元和9.2万元退回原告。冠华地产授权被告郭某清卖房并不能说明公司接受郭某清的债务,李先生需另案起诉。
2022年6月,法院判决冠华地产向李先生支付19.2万元及利息。
李先生起诉郭某清偿还20万元债务及利息后,2023年3月,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郭某清支付李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4万元,于去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于今年12月31日前支付15.4万元。
收款人曾有两套身份证信息
开发商名下无财产可执行
张先生称,冠华地产始终没有支付19.2万元。
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李女士申请执行后,法院查询发现,冠华地产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无可供扣划的资金,无保险、车辆;未查到名下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
东岗头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确认,当年该村确有一个名为“新景园社区”的新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开发商为冠华地产。红星新闻致电仪封乡政府办公室询问上述项目,接线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情况。”记者拨打天眼查上冠华地产登记的座机,提示为“空号”。开封大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登记的座机号码则提示“已关机”。
张先生称,原本应在去年12月31日归还的5万元,郭某清至今也未支付。由于约定的第二笔支付期限未到,目前暂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起诉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收款人郭某竹曾持有两套身份证信息。
兰考县公安局2023年出具的证明显示,郭某竹410开头的身份证号因重复户口,于2011年12月26日被删除;郭某竹现身份证号为372开头,户籍地位于山东省日照市。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下达的一份执行裁定书显示,在郭某清与一家金融公司的借贷纠纷中,郭某清、郭某竹没有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金融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竹身份证号错误,无法对郭某竹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也不能将其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张先生担心,自己案子的欠款,也可能遇到同样的原因而难以追回。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郭某竹未履行一笔1700余万元的款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郭某清自2017年5月至2023年9月间,共有53条被执行记录。
郭某竹的失信被执行记录
相关资料显示,郭某竹2013年入资冠华地产时,使用了在2011年已被删除的410开头身份证号码。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已将此事告知郭某竹现户籍所在地警方。
张先生还称,他们已于4月15日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补充了相关证据,希望撤回20.4万元的调解书,由司法机关侦查该案。
4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以市民身份从兰考县公安局了解到,郭某清于去年被逮捕,其涉及的“以房抵债”案,当时警方调查后认为属民事纠纷,受害人可向法院起诉。目前,郭某清涉嫌骗取银行贷款,该案已移送法院。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