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威胁女性求职者并实施猥亵,一企业负责人因强制猥亵罪获刑6个月

言语威胁女性求职者并实施猥亵,一企业负责人因强制猥亵罪获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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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会同全国总工会发布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周某强制猥亵案引发关注。

案例显示,2023年7月6日,被害人洪某经他人介绍到周某的公司求职。次日,周某要求洪某到达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并被周某带往芜湖市某医院联系业务。当日17时许,周某让洪某开车送其到芜湖市某宾馆办理入住,并以商谈业务为由哄骗被害人洪某到其入住的宾馆房间内。

进入房间后,周某佯装与洪某谈论业务,当洪某准备离开时,周某抱住洪某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洪某拒绝。周某以知道洪某老家住址及家庭情况,可以散播谣言毁谤其名誉,并声称其在圈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足以让洪某在行业内难以立足相威胁,对洪某实施了亲吻、摸胸等猥亵行为。

接洪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周某涉嫌强制猥亵立案侦查。针对本案证据薄弱,仅有被害人洪某的陈述和其男友的证言,而被告人又拒不认罪的情况,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案发宾馆监控视频、入住登记材料和酒店工作人员证言,通过对视频资料中被害人面部表情等进行影像分析,确认事发前后被害人精神状态,佐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镜湖区检察院于2023年7月21日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证据,认定本案系一起企业负责人利用女性求职者的弱势地位,以言语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进而实施强制猥亵的犯罪。该行为严重侵害妇女性自决权,败坏职场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镜湖区检察院于同年11月6日以周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期间,检察机关进一步进行释法说理,阐明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社会危害性,敦促被告人周某认罪悔罪,被告人周某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由不认罪到最终承认所犯罪行,并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内心遭受精神创伤,为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做被告人周某的工作,其自愿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4万元。

法院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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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中国摩师大公司

    顺便说,六个月刑期,对施害者而言轻了点,打击不够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