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二审,对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作出规定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二审,对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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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3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记者获悉,条例草案二审稿在补齐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短板方面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基础教育质量。

此外,二审稿还对京津冀乡村振兴促进协同工作机制等进行了规定。在强化人才支撑方面,还规定支持农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建立科技小院、博士农场等科研试验实训基地。

为农村重点老年群体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草案二审稿对乡村规划制定、农业科技支撑、基层矛盾调解、产权流转交易、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方面作出了修改。

草案二审稿对京津冀乡村振兴促进协同工作机制进行了规定,北京市推动完善京津冀乡村振兴促进协同工作机制,在农业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人才培养、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农产品供给、行政执法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

在补齐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短板方面,条例草案二审稿作出了多项规定。其中规定,教育部门应当推动城区优质教育资源向乡村延伸,完善集团化办学、点对点帮扶、教师跨区跨校教研、优质网络教育资源共享等政策措施,提高乡村教育水平。

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区域教育资源,科学合理布局乡村学校,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基础教育质量。

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乡村地区普惠性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发展;对生源较少、基础薄弱的乡村学校,可以在完善住宿、通学保障的前提下,开展集中办学,适度集中教育资源,提升区域教育能力和水平。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城区优质医疗资源向乡村延伸,完善医疗联合体建设、对口支援、常态化巡诊、互联网诊疗等政策措施,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此外,还规定,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统筹建设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农村养老服务驿站和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完善优先保障、精准帮扶政策,为农村重点老年群体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村民委员会、志愿服务组织和村民互助组织开办老年餐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将农业科技创新纳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

此次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也作出规定。如规定,将农业科技创新纳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健全市级统筹协调机制,与国家有关部委加强合作,建设农业中关村和种业之都。

同时,还规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就近发展食品加工、净菜加工、中央厨房等业态,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满足城市居民多样化、便利化消费需求。

商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完善产地贮藏、预冷保鲜、冷链物流、城市配送设施,创新产地直供、平台优选等农产品电商模式,促进农产品产地与超市、社区、企业、学校等对接。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开展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流通、销售等活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农资供应、生产托管、农机作业、农技推广等服务,促进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支持建立科技小院、博士农场等科研试验实训基地

在人才支撑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成人教育学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开设涉农专业、课程,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业职业能力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休人员、退役军人等返乡创业,参与乡村治理。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支持农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与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开展实用技术研究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建立科技小院、博士农场等科研试验实训基地。

在文化繁荣方面,草案二审稿在支持保护利用特色村庄方面作出规定。如规定,涉农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开展资源调查、名录管理、保护修缮、风貌保护等工作。

涉农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注重保护利用具有历史记忆、地域特点、民族风情的特色村庄,支持村民委员会挖掘整理村庄发展沿革、风貌演变、历史名人、传统习俗、革命遗迹等,编写村史、村志,展示村庄特色文化。

加强矛盾调处化解中心建设,就地预防化解农村基层矛盾纠纷

对于乡村治理,草案二审稿也作出了规定。

如规定,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畅通社情民意收集、处置、反馈渠道,加强矛盾调处化解中心建设,发挥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和各类调解组织、法律专业工作者作用,就地预防化解农村基层矛盾纠纷。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市、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健全占用耕地补偿和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等制度,将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成为高标准农田。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等通过市场流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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