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的不断普及,在家长、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校园欺凌”现象得到有效治理,但欺凌事件并未被彻底杜绝,因欺凌行为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仍时有发生。这个游荡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背后的“幽灵”究竟如何辨别?由此造成的伤害应该如何赔偿?哪些主体对此负有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了多起案例,这些案例围绕“何为校园欺凌?”“校园欺凌要担哪些责任?”等主题,依据相关法律进行阐释。
法官提示,校园欺凌的背后反映的是家庭的错位、学校的失位、社会的缺位。应增加家庭关爱,矫正家庭错位。学校应该采取法治教育等多种措施加强对校园欺凌的防范和识别,积极开设心理课程,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一旦发现存在欺凌行为,也要果断采取措施,将伤害后果降到最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妇联等主体,以及每一个民众都应贡献力量。
与室友发生冲突后患精神疾病,母亲起诉室友索赔被驳回
李某在晚上住校期间,室友王某、肖某怀疑李某偷拿东西,便搜查了李某的书包,但一无所获。此举虽未导致冲突,但使得李某与室友关系不睦。
事后,李某母亲找到班主任反映情况,班主任调查了事情经过并给李某调换了宿舍。大约一周以后,李某丢失100元,怀疑系王某偷窃,为此与王某、肖某争吵,王某、肖某认为李某故意诬陷她,争吵中互相推搡,后被人劝开,此后,李某与王某、肖某未再有任何交流。
此事过后约半年,李某因疫情停课在家,李某父母发现李某每天无故哭泣,李某称同学在背后说坏话,担心同学害她。经医院检查,李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李某将王某、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肖某共同赔偿约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肖某的行为与李某患病存在因果关系,涉事学生间发生的矛盾冲突尚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定义的欺凌行为,矛盾冲突尚在一般正常人的心理承受范围,不足以致严重精神损害,故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实践中,“校园欺凌”行为的构成一般有五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校园欺凌的双方是学生,不包括老师或校外人员;二是主观因素,欺凌者主观上有蓄意或恶意心理,欺凌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被欺凌者造成不利后果,仍有意为之;三是欺凌地点,欺凌行为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还可能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四是行为方式,包括殴打身体、恐吓威胁、言语侮辱等一种行为或叠加的多种行为;五是损害后果,不论是身体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心理伤害,都属于欺凌造成的损害后果。
校园生活中,同学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应当根据冲突的程度、发生原因等综合判断,如冲突并非持续发生、程度严重,不存在蓄意或恶意攻击情形,不宜认定双方之间的冲突行为构成“校园欺凌”。
多次遭校内同学殴打致重度抑郁,法院:打人者赔偿
张某与刘某、罗某、蔡某、毕某系同校同学。一日,张某与罗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相约超市门口见面,张某到超市门口后,发现罗某带上了刘某。刘某用右手抓住张某的头发,用左手扇张某耳光,并要求张某给罗某道歉,张某给罗某道歉后,刘某等放张某离开。几天后,张某在篮球场打球,刘某与蔡某再次殴打张某。
几周后,张某在某书店读书,刘某让毕某带其去KTV陪唱,在KTV中,刘某将张某上衣扒掉,并强迫张某光着上身唱歌。后张某精神恍惚,被家人送往医院,经检查,发现张某患有重度抑郁症。张某起诉刘某、罗某、蔡某,主张医疗费、健康咨询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各方陈述,能够证实张某被欺凌的事实。各被告多次实施欺凌行为与原告张某所患抑郁病情存在因果关系,与原告张某抑郁发作的病情恶化直接相关,各被告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令刘某、罗某、蔡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校园欺凌对被欺凌者造成的损害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和精神伤害三种类型,而且经常存在交叉重叠的情形。对于人身伤害,欺凌者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对于财产损害,被欺凌者应当获得经济赔偿,对于欺凌造成的精神伤害,往往却难以抚平,许多被欺凌者陷入自我否定和精神内耗之中,在此情形下,被欺凌者有权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裁判过程中,是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被欺凌者人身权益遭到侵犯,单纯的财产损害一般不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被欺凌者产生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对于“严重”的认定,需结合欺凌者的主观状态、欺凌方式、欺凌场合和被欺凌者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三是欺凌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刘某、罗某、蔡某恃强凌弱,仗着人多势众,有扇耳光等人身伤害行为,也有强迫脱衣等侮辱行为,直接造成张某患上重度抑郁,刘某、罗某、蔡某等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花销,亦应当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同校学生多次殴打、敲诈后患抑郁症,受害者起诉对方和学校获部分支持
王某与曲某、阿某、吴某共同就读于某中学。曲某、阿某、吴某曾分别多次殴打、敲诈王某。某日晚自习后,曲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后王某去厕所过程中被曲某拦截殴打,学校知道后,随即安排人员送王某到医院进行治疗,并通知王某父亲。
同时,学校对相关事件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阿某先后多次向王某索要款项共计800元,阿某家长将800元归还给了王某父亲。
王某申请长期病假在家,学校安排德育处教师和班主任多次上门看望王某,并对王某进行心理辅导。后王某前往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后认定王某患有抑郁症。王某起诉曲某、阿某、吴某及某中学,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约9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调查发现,该学校每学期都会邀请法治副校长开展两次关于校园欺凌的专题讲座,并设置了校园欺凌举报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曲某、阿某、吴某通过殴打、索要钱款等欺凌行为,致王某精神抑郁,三者应当对自身行为给王某的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学校尽到了保护义务,对欺凌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并且针对校园欺凌等情形,学校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宣传,已履行了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故不应承担赔付责任。经核算,最终法院判令曲某、阿某、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王某约6万元。
校园欺凌涉及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一般为欺凌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欺凌者应当对自己的欺凌行为负责,如欺凌者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要对其行为承担替代的侵权责任,深究欺凌行为的背后,欺凌者的父母对子女欠缺关注和爱护,未履行作为父母的教育引导责任是造成子女成为施暴者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学校来讲,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未尽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被欺凌,学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该欺凌行为发生前,已经通过开展讲座、设置举报信箱等积极措施避免欺凌事件的发生,事件发生后,也能够采取妥当措施对相关行为处置,应当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因此次欺凌事件承担责任。
学生在校遭遇欺凌教师未尽责,法院:打人者及学校共同赔偿
某中学十余名在校生结成名为“青龙会”的小团体,张某系其中一员。张某怀疑同学孙某向老师举报其私藏手机,课间将孙某约至厕所进行威胁恐吓。孙某否认,张某告诉孙某:“这几天放学后路上小心点”后,张某联系“青龙会”其他成员将孙某带到学校小树林轮流对其殴打,但未形成外伤。
孙某将相关情况告知老师,老师对实施殴打的成员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认为同学之间打闹,未再进行处理。之后张某等以孙某告诉老师导致受批评为由将孙某带至校外,再次对孙某进行殴打,并威胁“如果再报告老师,我们就打断你的腿”。此次事件造成孙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孙某将张某等人及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方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事件中张某等人在事件中的作用及某中学的过错程度,被告中学与其余被告应各承担对孙某损失50%的赔偿责任。本案系较为典型的校园欺凌事件,最先只是张某等人在校园内对孙某实施欺凌行为,某中学对此并未及时发现并作出合理处置,其后欺凌行为发生虽在校园外,但系第一次欺凌的延续,某中学在肩负的预防校园欺凌责任中存在较大的不足,应当对孙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令,张某等人及某中学共同赔偿孙某5万元。
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学校的角色是特殊的,既是危险的“吹哨者”又是保护受欺凌学生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有义务也有条件展现更大的作为,守好反校园欺凌第一关。在校园欺凌事前预防措施上,学校需要防患于未然,建立周边重点场所巡查制度,开展常态化防止学生欺凌摸查,对有欺凌苗头的行为进行及时干预、控制。欺凌事件发生后,学校要立即组织校医救治受欺凌者,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欺凌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将该决定公之于众,以便发挥教育和引导作用。在欺凌事件的事后处理上,学校需要安排心理咨询师或专业人员展开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的心理辅导,组织双方家长见面协调解决问题,化解彼此矛盾。
本案中,学校在事前未察觉到学生中“青龙会”小团体的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发现欺凌事件后,未能对欺凌者给予恰当的处置,也未能对被欺凌者给予必要的关注和保护,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后续欺凌事件的发生,学校应当对孙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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