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出现失误,用人单位能在一年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3月26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小刘在公司从事技术工作。
2019年7月2日
小刘所在生产线出现产品包装质量问题,因其失误导致210箱产品纸盒批号出现错误。
2019年7月13日
小刘工作时没有拉闸上锁。
2019年7月14日
因小刘失误导致875箱产品纸盒批号出现错误。
2020年7月
公司就上述小刘的三次工作错误展开调查,多次要求小刘对其在工作中出现的质量事件作出书面解释。
2020年9月
公司以小刘严重违反员工守则为由,解除了与小刘的劳动合同。
2022年12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需要支付小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遂起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本案中,公司未能证明其在小刘出现工作错误后的一年内的调查工作进度、成果,故本院认定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展开调查工作,亦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
此外,经法院调查,无法证明因小刘的过错行为造成了公司较大的经济损失。公司以小刘出现上述工作错误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欠妥。
因此,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应向小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然而,考虑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严厉的、带有较强惩罚性质的行为,且该行为决定着劳动者是否丧失工作机会,所以应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从严审查。
用人单位不仅要制定完善的员工处罚制度,对员工的过错行为进行充分调查取证,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劳动者在出现过错行为后,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应根据劳动者行为的具体情况,在法定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应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充分保障市场经济下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为企业提供良好营商环境。
同时,也要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正确引导企业使用管理权,防止权利滥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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