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在途货物的取回权

破产法:在途货物的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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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注意】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到达管理人前已经向管理人主张了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2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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