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取回权三问-向谁取、要交费吗、什么时候行使

破产法:取回权三问-向谁取、要交费吗、什么时候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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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形成,其行使不受原约定条件、期限的限制,也不受破产程序限制(重整程序除外),在无争议时无须通过诉讼程序,权利人须通过管理人取回财产。

2、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16案例)

3、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or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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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细雨又菲菲

    管理人,需要支付相应费用,债权人会议表决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