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京起诉3家企业侵权,索赔225万元 被告企业员工回应:不清楚是否使用其肖像

吴京起诉3家企业侵权,索赔225万元 被告企业员工回应:不清楚是否使用其肖像

00:00
04:29

3月19日上午,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布了一则“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内容。内容显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向深圳市前海欣雅恒商贸有限公司、广东省一号酒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乐食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进行了公告送达。

从公告内容来看,国内知名艺人吴京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上述三家企业及其经销商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删撤、销毀全部带有原告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包装和宣传广告等,同时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吴京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25万元。

据天眼查信息,深圳市前海欣雅恒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7月,许可经营项目是酒类销售;广东省一号酒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2年12月,主营项目同样涵盖酒类经营等。针对公告内容,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致电上述两家企业,但电话均未接通。

第三家被告企业珠海市乐食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工商登记的经营项目包括城市配送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19日上午,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我们暂时还没有注意到传票信息,我个人也不清楚企业是否将吴京的肖像作为商用。”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这已不是吴京第一次因肖像权、姓名权与相关企业发生纠纷。

据媒体此前报道,在2019年9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昆明军都三三九医院有限公司,在云南省昆明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吴京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据了解,吴京团队发现该医院在其主办发行、刊印和散发的《云南男人》刊物中擅自使用吴京的肖像,并配以“仅需7天,重回年轻态做最猛的战狼”等广告语。

此外,2021年3月,根据裁判文书网记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贵州一家酒业公司停止销售并删除带有吴京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及广告宣传品,赔礼道歉并赔偿吴京200万元经济损失等。此前,该公司未经吴京许可,擅自使用其姓名、肖像,在博览会、微信、抖音等平台上大肆宣传自家产品,甚至在吴京发出律师函后还继续以“吴京限量版”名号侵权。

一号酒仓相关宣传材料 图据网络

对于吴京起诉上述三家企业侵权一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个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如果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被法院认定侵权的情况下,企业会面临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相关损失的法律后果。”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鹏认为,该案中,如果商家未经吴京本人同意,擅用其姓名、肖像,且用于商业目的,并非合理使用,就涉嫌侵犯了吴京本人的姓名权及肖像权。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