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起炒货经营部涉嫌销售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3年2月23日,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一家炒货经营部销售的牛肉干进行执法抽检。该检测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为:检出猪成分,未检出牛成分。
3月14日,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其销售牛肉干的检验结果,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被抽检同批次牛肉干2.166Kg依法进行扣押,并展开立案调查。
据介绍,涉案的炒货经营部经营场所50平方米,员工2人,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主体合法。该炒货经营部负责人表示,其销售的上述牛肉干实际为猪肉干,是从一个微信名叫“牦牛小夫风干系列产品供应链”的个人处购买,该名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照片,照片显示供货商名称为四川披头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2幢1105号附53号。上述涉案食品,当事人通过现金交易共购进5kg,销售价格为260元/kg。除去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2.166kg,剩余2.834kg牛肉干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736.84元。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炒货经营部销售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之规定。因此,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炒货经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炒货经营部给予没收违法销售的的牛肉干2.166kg,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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