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一条 新增 董事、高管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九十一条 新增 董事、高管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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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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