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五条 新增 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制度(不再只是上市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新增 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制度(不再只是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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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指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竞争公司同类业务)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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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细雨又菲菲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正保黄章令经济法 回复 @细雨又菲菲: 很好👍

  • 清清心_2008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所决议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正保黄章令经济法 回复 @清清心_2008: 棒棒哒

  • 小辣椒2024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经该决议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正保黄章令经济法 回复 @小辣椒2024: 坚持 形成学习习惯

  • 听友137038918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懂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所决议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正保黄章令经济法 回复 @听友137038918: 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