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解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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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出罪情形
1.主观目的及行为缺乏组织性,其他协助人员。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031号案例,明知他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而参与购买、联系、安排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提供运输服务,将非法出境人员送至离境口岸、指引路线,甚至是积极对偷渡人员进行英语培训以应付通关的需要,转交与出境人员身份不符的虚假证件,安排食宿、送取机票等行为均是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提供帮助,且由于主观目的及行为缺乏组织性。不能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而应认定为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
2.通过“撮合”“联络”等,出售了邀请函,没有具体实施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任何行为,也没有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过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以被组织者的行为属于偷越国(边)境为前提。如果被组织者的出入境行为不属于偷越国(边)境,就不可能认定组织者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
4.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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