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罪详解

偷越国(边)境罪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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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的出罪思路
1.偷越国(边)境人员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同行关系,互相之间独立,互不认识,互不干涉,多人各自只关注自己按照组织者的安排进行偷渡,至于他人如何行动、是否退出、能不能完成偷渡都不关心也没有影响。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移民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第9条
2.双方边民为了探亲访友、互市、过境耕种、就医就学偶尔偷越国边境,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情节轻微,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3.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
4.一般偷越国边境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包括出入境检查机关都有权进行查处,只是在具体适用法律上,出入境检查机关主要适用《出境入境管理法》、《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而派出所则较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5.对于偷越国(边)境犯罪,要综合考虑偷越动机、行为手段、前科情况等依法定罪处罚,重点惩治越境实施犯罪、屡罚屡犯和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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