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热评㊹|像打击酒驾一样打击“侵权假冒”,这个可以有

两会热评㊹|像打击酒驾一样打击“侵权假冒”,这个可以有

00:00
04:10

对制假售假按“行为”而非“后果”论罪,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震慑警示作用:严惩制假售假,有行为必担后果,一个都跑不掉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毕井泉为他长期关注的“老”问题带来一份“新”提案。他建议,“参照治理酒驾做法,把制造和销售侵权假冒产品行为直接入刑”。

诚如毕井泉所说,造假、掺假、贴假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与盗窃抢劫财产没有本质差别。不过,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两者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根据民法典和商标法的规定,普通商品、食品、药品等领域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主要由行政机关负责查处,只有在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涉案人“明知”、造成严重后果等特定情况下,案件才会被移交公安机关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制假售假之所以成为难以治愈的痼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过低: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于各种考虑选择性执行,甚至出现应该移交司法而没有移交等现象;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执法与刑事机关的证据标准、调查程序、对案件判断不同,难免会出现案件移交不出去的问题。

据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24年3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质量安全2024”专项行动。其中一项重点任务就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完善机制建设,推动解决涉案物品检验认定难题,及时建议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强反向衔接。

检察机关此次专项行动旨在打通合作机制,破解案件移交不出去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有必要依法加大针对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实际上,如果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两个极端:有的出于利益考虑对执法对象“网开一面”,有的则简单机械地导致“小过重罚”。杜绝此类现象,不仅需要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而且应该让制假售假者感受到切肤之痛——以刑治“假”,这个可以有。

从社会背景看,消费者对假冒商品深恶痛绝,严厉打击各类假冒侵权行为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从具体操作看,参照治理酒驾的成功经验,“沉疴还需下猛药”不失为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有效途径。从社会影响看,对制假售假按“行为”而非“后果”论罪,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震慑警示作用:严惩制假售假,有行为必担后果,一个都跑不掉。

曾几何时,酒驾被认为是难以治愈的沉疴痼疾,但是随着刑法修正案的修订实施,特别是随着各级各地司法机关长期不打折扣地严格执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一个普遍遵守的法治共识。不仅仅是制假售假,对于各种普遍性违法行为,都需要“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只有法律动真格,违法行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红星评论投稿邮箱:hxpl2020@qq.com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