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篇 中国古代帝王权力的极端制(1)

第138篇 中国古代帝王权力的极端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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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帝王权力的极端制,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指一国之内土地、人、财货等为帝王所有,这就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可任意驱遣、使用。二是指帝王在一国之内,行使权力无限制,无边际。只要帝王想管的事,无论大小,都可以作出决断。“极端制”也可以理解为“极权制”,当然,这里的“极权制”与教科书上的阐释不一致,在这里是指极度地、毫无控制地使用权力。“极权制”与“集权制”有联系也有区别。“集权”是指帝王将一国大权独揽起来,“集权”是“极权”的表现形式之一,不是“极权”的全部。
“家国”一词为什么可以理解为国家。就是因为古代中国国家为皇家所有,所以“家”就是“国”“国”就是“家”。当然这个“家”不是普通老百姓的家,而是“皇家”。因而,皇帝可以和国家画等号。
从帝王制度产生以降数千年,中国没有一句规范帝王权力使用的法律,半句也没有。极端权力不断演绎延绵。这是中国政治史的悲剧!中国古代文明能持续漫长历史,主要原因不在于帝王权力的运用,而在于很多历史时期有一批有良知的知识分子官吏运用儒家文化支撑着国家这座大厦,科举制度的产生更为支撑这座大厦增添了力量。
帝王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古代帝王极端权力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之一。顺帝王的意,可以按法律办理,如果不顺帝王的意,那就按帝王说的办。帝王是这么想的,法律由我这个帝王决策制定,我说依法处置就依法处置,我说不依法处置就不依法处置。帝王就是法律!最令人悲悯的话就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岳飞是这样死的,于谦是这样死的,袁崇焕也是这样死的,而这些人都是民族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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