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捡手机被失主用练功券“重谢”,丢人的究竟是谁?

评论|捡手机被失主用练功券“重谢”,丢人的究竟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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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身处拥有良好道德风尚和崇高社会责任感的社会,个体才能感受到安全感和信任感,而不必锱铢必较、机关算尽

据报道,近日,广东东莞一网友发布视频称,失主寻找丢失的苹果手机,称归还手机有丰厚感谢费,待拾主归还手机后,打开红包却发现里面装着31张练功券,“报警后,对方承认了。主动要给的,不能把练功券当真钱去侮辱人啊”。

于是,拾主将此事曝光上网。做好事却没“好报”,甚至遭到侮辱,网友也纷纷抱打不平,指责失主丢的不仅是手机,更是人品。还有律师表示,失主故意以虚假的方式表示重金酬谢,可能构成欺诈。

练功券,又叫出纳点钞专用纸,是供银行工作人员练习点钞用,不在社会上流通。如果装在红包里,用练功券冒充现金,确实难辨真伪。可以想象,拾主摸着红包不薄,可能心中暗喜,打开却是“假钞”,这一幕绝对是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为答谢拾主,用“练功券”冒充现金,就算不构成购买假币罪及持有、使用假币罪,却可能构成欺诈。

按民法典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在司法实践中,失主发布悬赏广告,属于私益型悬赏广告,发出悬赏广告,就相当于失主与拾主间订立民事合同,失主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合同义务。

就此事而言,失主寻找丢失手机,承诺归还必有重谢。拾主归还手机,已经完成悬赏广告中的特定行为,一旦失主拒绝支付酬金,拾主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追究失主使用“练功券”的民事责任。

于法,失主必须履约。于情,为人处世理应信守诺言,不诈不欺。言而无信,何以为言;人若无信,何以为人?用练功券冒充“丰厚感谢费”,这样的“玩笑”并不好笑,也是对法律和道德的蔑视。

近年来,拾金不昧的新闻,尽显人间温暖——京港澳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几十万现金散落一地,路过的司机、乘客纷纷帮忙捡拾并归还失主;岩章今、岩应光、岩应甩、岩叫旺,4名云南小学生被点名表扬,因为他们捡到装有1200元现金的钱包,没有往口袋装一分钱;山东淄博,一位白血病患儿的母亲买棉被,意外发现里面裹着7400元现金,即使急需用钱,她也把钱送了回去……

一个人做好事不难,难的是全社会遍开善良花。让拾金不昧成为道德自觉,让信守承诺成为社会规范,我们每个人才可能被温情和善意对待。

在这样的背景下,捡手机被失主用练功券“重谢”的怪事,更不免让人生疑。之后有报道提到,当地官方一名知情人表示,拾主捡到手机后有拖延不还,还曾要求失主提供手机的ID信息等行为,失主多次讨要未果,其归还后才被失主用练功钞侮辱。

不论这起事件的过程究竟如何,这场闹剧,虽说找回了手机,却终归以不愉快收场。只有身处拥有良好道德风尚和崇高社会责任感的社会,个体才能感受到安全感和信任感,而不必锱铢必较、机关算尽。希望双方都能从中反省自己,多一些信任,也多一些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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