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刑法修正案共8条,进一步修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12月29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印波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与此前刑法修正案对于行贿罪修改比较,当前刑法修正案同样是对行贿罪处罚规定的进一步完善,不涉及第三百八十九条实体罪名规定。关于行贿罪处罚规定的修改与完善,充分体现了刑法加大对行贿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适应了我国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薛铁成表示,这一次有关行贿罪的修改,不仅契合当下反腐的应然要求,而且是经过实证调研的。另外,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施行的时间不是从通过之日起,而是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为司法实务准确把握行贿罪立法目的和内涵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行贿罪立法历程:
从三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
行贿犯罪的法律制裁趋严
印波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行贿行为是贪腐犯罪的重要一环,或可说是与贪污受贿相生相伴的并蒂毒花。行贿行为一是侵害国家公职权力的不可收买性,二是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正常活动,同时以行贿谋取利益严重侵害国家治理规则、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平正义准则。行贿泛滥将是社会生活稳定和国家政权稳固的重要隐患。
据薛铁成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律,其将行贿和受贿行为列入贪污犯罪行为之中,为当时提前完成“三大改造”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印波表示,1979年《刑法》在第八章渎职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一并规定了关于受贿犯罪和行贿犯罪的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犯前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刑法规范对行贿犯罪的规定,本条规范前两款是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1979年《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当时行贿受贿犯罪在刑法中并没有独立的罪名规定,被规定在同一刑法法条中。而1979年《刑法》大幅下调了行贿罪的法定刑,其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远低于受贿罪。
印波表示,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该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对行贿罪及其处罚进一步作出详细的规范解释,对1979年《刑法》的相关规定作了大幅修改。一是对行贿罪进行了具体表述,列明罪名定义及构成要件,明确需“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规定“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二是在刑期上作了提升,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升为3个档次,最高“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是规定了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特别规定,此前只能借用总则中自首、立功、情节显著轻微等情节作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该规定奠定了1997年新刑法中关于行贿罪相关规定的基础。
印波介绍,1997年《刑法》作为现行有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是关于行贿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基本延续保留上述1988年规定的内容,仅稍作完善。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1999年、2012年出台《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从严惩处行贿犯罪进一步补充规定,如完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列明“向三人以上行贿的”等行贿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逐步严密从严打击行贿犯罪的刑法网络。
印波表示,2015年《刑法修正案》对行贿罪罪名规范未作修改,主要对行贿罪处罚作出修正,一是增加罚金刑规定;二是进一步严格规定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对“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了限制性的从严规定,即从最初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以外,又增加了必须满足“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3个情形之一。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12年、2016年出台《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作了明确。
行贿罪法定刑为何修改?
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情况
过于宽大不利于切段贿赂犯罪因果链
印波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大了对贪腐犯罪的打击力度,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犯罪,先后修订和完善了党内法规和刑事立法,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惩治腐败的制度体系。尤其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5部门于2021年9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之后,全面性、源头化惩治贿赂腐败犯罪的方针更为具体化、政策化,织密行贿受贿一体打击的反腐网络。上述《意见》明确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
印波介绍,根据此前全国人大法工委介绍,实践中长期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司法实务中存在“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的现象。从有关数据看,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从近些年法院一审新收案件数量看,行贿罪与受贿罪案件数的比例大概在1:3,有的年份达到1:4或者差距更大比例。实践中一个受贿案件对应的行贿人通常为多人,如果考虑到这一情况,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比例会更高。这种过于宽大不追究行贿的情况,不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刑法修正案此次修改调整行贿罪的法定刑,进一步克服刑法关于行贿受贿处罚规定的实质缺陷,实现对“两贿”犯罪的“一视同仁”,便于助力司法实务中对行贿罪处罚的适用,推进实现打击行贿犯罪的常态化。印波认为,这次修法将行贿犯罪处罚力度从政策把握上升为法定内容。
印波认为,与此前刑法修正案对于行贿罪修改比较,当前刑法修正案同样是对行贿罪处罚规定进一步完善,不涉及第三百八十九条实体罪名规定。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修改了受贿罪的法定刑,同时刑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对刑法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贿罪的处罚作了修改,主要包括增加罚金的规定,并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作了进一步严格规定,并没有同步修改行贿罪的法定刑,导致行贿罪的前两档法定刑高于受贿罪的法定刑幅度。刑法修正案调整行贿罪的起型点和刑罚档次,使之与受贿罪的法定刑相吻合对应,可以进一步避免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出现部分处罚“轻重倒置”的现象,实现行贿罪与受贿罪处罚规定的相衔接。
修改后如何惩治行贿犯罪?
在防灾救灾、食品药品等领域行贿
要加重处罚
印波表示,刑法修正案修改完善了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作了4处修改:
其一,修改行贿罪的起刑点。将行贿罪刑罚处罚的前两档法定刑的届分标准,从“五年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有期徒刑”。即对于一般行贿犯罪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其二,调整行贿罪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将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改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三,增设从重处罚的条款,作为法条第二款。将“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提拔、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这7种情形纳入立法惩治范围,明确从重处罚。
其四,关于行贿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款中,将“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改为“对调查突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有效衔接监察法中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
此外,除了自然人行贿犯罪外,刑法修正案对单位领域腐败贿赂犯罪刑罚一体修改,体现了加大力度打击单位贿赂犯罪,实现一体推进反腐败的鲜明特点。
“关于行贿罪处罚规定的修改与完善,充分体现了刑法加大对行贿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适应了我国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印波说。
薛铁成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象犯,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在以往的刑事立法中没有被足够重视。这次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不仅确立了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原则,调整了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而且在补足之前刑法在行贿罪方面缺陷的同时,对一些情节严重的行贿进行了明示,特别强调了需要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6类情形从重处罚。
薛铁成表示,这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不仅提高了行贿罪的处罚力度,而且对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等6种严重情节,规定了从重处罚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不仅契合当下反腐的应然要求,而且是经过实证调研的。另外,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施行的时间不是从通过之日起,而是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为司法实务准确把握行贿罪立法目的和内涵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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