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五条

第五百一十五条

00:00
00:26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